物权法实施后正逢地方人大换届之时,换届后的地方人大如着手制定地方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规,势必与上述两规章形成冲突,客观上两规章公布实施可能妨碍
物权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的地方立法。
综上所述,两个部门规章的颁布实施势必影响
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势必影响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而对我国市场化改革尤其是不动产市场的建设产业不良影响。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实施已经有六年多,而不动产信托登记却千呼万唤出不来,致使不动产信托在我国的不动产利用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果任由这两个部门利益倾向过于明显的部门规章公布和实施,损害的不仅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更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制的信心,更会影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依法向有权机构提出书面对这两个部门规章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建议,恳请依法作出改变或撤销的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建议人:吴元明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建议案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文
附:建议人联系方式
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吴元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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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案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