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国务院审查《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建议案
吴元明
【全文】
关于提请国务院审查《
土地登记办法》和《
房屋登记办法》的建议案
建议人: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吴元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所公布《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提出审查《
土地登记办法》和《
房屋登记办法》的建议案,恭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予以研究。
建议意见:
2007年3月16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宣布第六十二号主席令公布了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列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的《不动产登记法》也在该法中明确予以延迟,《
物权法》第
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2007年10月1日
物权法施行以来,有立法权的各地地方人大因换届等客观原因未开始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进行立法活动,却见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公布了《
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紧跟2008年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刚刚闭会后的3月19日,传来面临撤销的建设部第168号令发布《
房屋登记办法》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