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蒙眼布”与大学治理
倪洪涛
【全文】
就大学生学习权益保障的体系化和完整性的视角观之,其应该包括事前的大学自治立法的完善、事中的大学自治行政的程序化和事后的救济模式的制度化三端。尽至于大学自治行政的程序化,在理性司法的有限审查和大学申诉机制天然滞后的语境里,理应成为大学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性制度构造,同时,学界亦应对其倾注更多的讨论热情和理论关照,因为正当法律程序所具有的反思性、交涉性、沟通性、过程性、参与性和包容性,显示出了其不可替代的道德优势和制度价值,并且“程序没有预设的真理标准”,在决定的形成中因合理程序的拘束道德论证被淡化,先入为主的真理观和正义观被束之高阁,“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1]也正是基于此,美国弗兰克福特大法官(Frankfurter)曾发出过这样的喟叹:“一部美国人的自由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程序的保障史”。[2]就本质而言,大学自治主要是程序自主,大学自律也更多地表现于自治程序的不断完善。在既有的知识格局里,有时“专业判断”很难分出高下、说明是非,程序是学术正义给自己绑上的“蒙眼布”,是学术人“刻意选择”的过程中与外界权势保持距离所秉持的一种伦理“姿态”。[3]然而,专业壁垒限制了学界在此的可选择空间和可裁量范围,也规定了论辨上的路径依赖,即把更多的精力致于大学生学习权事后救济机理的理论剖析和救济模式的制度创新上。但这决不意味着、也没有丝毫削减行政程序之于学习权保障和学术自由维护的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此笔者仅举两例以示说明。
某教授在研究生课程考试中采用了“口试”的方式,即将全部选修学生置于一教室内,老师随机提问,学生当场作答,并根据表现立即评定成绩。可是,由于整个考试过程没有设专人记录,也没有让当时参加考试的学生签到,事后竟有一名缺考的学生和一名不及格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了导议。前者谎称自己参加了考试却没有成绩,后者则以当时自己对老师提出的二个问题回答的内容丰富、专业和精彩为由,质疑成绩的公正性。纠纷发生后任课教师让其他学生作证,或出于“感情”义气或因其他利害考量,竟无一人愿意说出事实真相。在该案中,由于“行政案卷”的缺失使原本非常简单的问题变得异常复杂,[4]究其原因就在于涉案教师程序意识和证据观念的淡薄,从而在行政案卷与考试决定割裂的程序瑕疵背景下,将自己抛入被动之境。这个案件的启示意义在于,大学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应该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建立健全案卷制度,这既是程序的必然要求,亦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某省为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专家评审环节,采用三种相互衔接的程序:首先由各院系将申请者的论文送审三位同行专家,三位评阅人的评阅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处理,即只有三位评阅人中两位以上同意其参加答辩,申请人的论文才算通过评审;其次,对评审通过的学生的论文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还要随机抽查并再次送审。这次的匿名评阅只有一名专家,如果该位评阅人附议,第一次评审结论就不存在问题,若其认为该论文不合格,则会推翻第一次的评审结论,申请人能否参加答辩,以第二次评审结果为准;最后,已顺利通过答辩并授予学位的学生论文,还要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再次抽检,经过这次监督检查,如果学位论文被视为不合格,则对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进行“黄牌”警告并责令其“停招”一年,而对涉案作者却没有任何惩罚措施,仍然视为顺利毕业和正常授予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