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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研究——原告资格与诉讼类型化探讨

  第三,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题中之义。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具主动性且最易对公民造成侵害的权力。为防止权力被滥用,以权力来制约权力一直被看作监督和控制公权力的一个极其有效的手段,即便如此人们也从未否认过公民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较之于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更有意义,因为国家机关并不是超脱于一切利害关系之外的,他们本身也组成了一个集团、一个阶层,他们相互之间也有直接的利害关系。4一旦公共机构对公共利益做了错事而没有对任何具体个人做了错事,如果没有人有过问此事的资格,那它就可以无视法律而逍遥法外,这种结果会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法律必须设法给没有利害关系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居民找到一个位置,以便防止政府内部的不法行为,否则没有人能有资格反对这种不法行为。5美国的判例亦表达了相似观点:“如果这种竞争人没有必需的原告资格,那么谁能够、谁愿意请求复审对申请人有利的行政判决呢?……那就可能对全体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害”。6虽然权利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途径很多(如向有关机关举报,由新闻媒体监督等),但唯有司法救济才是一种最根本、最重要的解决途径。法治的原理就是将社会的一切问题法律化,通过司法程序求得解决。
  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域外考察及启示
  随着西方普遍进入福利国家时代,社会行政、福利行政日益增多。为了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这部分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行政相对人基于公共利益而具有原告资格,且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在美国,很早就有相关人诉讼、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和纳税人提起的禁令请求诉讼等类似行政公益诉讼的形式。但1940年以前,当事人的起诉资格是有严格限制的。申诉人只有在合法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否则即使当事人因行政行为违法受到事实上的巨大损害,也不具有原告资格。由于传统的司法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行政和保护公益的需要,在1940年的桑德斯兄弟广播站诉联邦委员会一案中,最高法院承认竞争者虽然合法权利未受到损害,但因实际上受到了损害而依法享有司法审查的起诉资格。三年以后,第二上诉法院在纽约州工业联合会(法人)诉伊克斯案件中,针对被告主张的原告没有起诉资格一说,发挥了“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法院指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国会可以授权检察总长提请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也有权制定法律授权其他当事人,以私人检察总长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社会公益,从而赋予了私人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提起诉讼的权利。7这种在判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谓“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确立了美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模式。为适应判例中原告资格限制越来越宽松的趋势,美国立法也相应地做出调整,70年代后的主要联邦法规也都规定了公民的起诉资格,从而在各自调整范围内取消了传统法律关于起诉资格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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