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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试用期疑难法律问题解析与操作指引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操作指引】需注意,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保留履行法定程序的书面证据,并且保留送达的书面证据。
  15.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还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也是一个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过程。《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法条的含义看,劳动者必须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也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小强于2005年7月10日应聘进入一家通讯公司担任公司业务代表,工资为每月1500元。公司与小强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合同签订日至2005年10月9日止。小强在公司虽业务平平,但也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这样,一晃眼三个月过去了,小强也没有给公司带来几个订单。10月15日,小强突然接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解除合同的理由为小强工作三个月没有业绩,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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