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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刍议

  并且在加速变革的金融体系下,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与生俱来的短期性更加突显出来。以证券业的法律规范为例,据保守估计,除去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证监会内部规章外,就有320余件有效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配套法制数量繁多、体系紊乱、逻辑松散的缺陷,严重阻碍了相关金融创新的发展,加大了市场主体对规则认知的难度。 而且,虽然立法者为了规范金融业者行为,控制和减少消费者受害事件的发生,在业态立法中也有规定严格而详尽的信息披露规则、劝诱规则等等有利于消费者的规范。但是规范金融业者行为是其主要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只是次要任务。所以当金融业者出现违法违规事由时,业法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是偏偏没有消费者可以适用的私法救济性规定。
  四、小结
  综上,既然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那么消费者保护法理论能够而且应当要扩展到金融业领域去。我国放松金融管制和市场化的金融制度改革必然促使个人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参与金融活动,而该领域的消费者受害问题正在日益突出,对此法律不能予以忽视。但是我国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体系本身尚处在建构之中,不足以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应有的保护;而金融行业立法侧重于行政监管,主要向消费者提供的是间接保护,并且分业立法模式先天上也存在保护不周延等弊端,金融消费者也无法据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如果上述观点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进一步思考这样一些问题:消费者保护法理论如何适用到金融领域?现有消费者保护法和金融立法是否足以满足金融消费者的维权需求?如果已有立法不够完善又应当如何修订和改进?本文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即旨在为今后从消费者保护法角度继续探讨上述开辟道路。
  
【注释】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级国际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学、金融法学。
① “刘明康在银监会党委中心组‘学习贯彻党章’专题理论学习时强调要把学习贯彻党章落实到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上落实到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根本利益上”,资料来源: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docView.jsp?docID=2487,最后访问于2007年10月22日。
①张严芳:《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第119页。
②王伟玲:”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重庆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④除了这三个要素外,金融市场的其他要素还有:确保市场公平公开和保护金融利用者利益的”金融管制机关”、”金融争端处理机关”、金融业者破产时保护利用者的”安全网”等机制。
①伊志宏:《消费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第8页。
②张桥云:《论银行产品的家庭消费》,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第3页。
①石戸谷豊、上柳敏郎、桜井健夫 (1998) 「ビッグバン時代の消費者問題と対策―金システム改革法と金融サービス法」東洋経済新報社,20-22ぺージ。
①参见 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出版,第2页、11页。
②伊志宏:《消费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85页。
③谢怀筑:《个人理财——FPCC惟一授权考试指定用书》,中信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
③ Peter Cartwright, Consumer Protection in Financial Service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p. 5.
①安仲文:”八月新增基金开户数突破五百万 散户化日趋明显”,载于《上海证券报》,20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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