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融消费者刍议

  (二)资本市场上的消费者
  将资本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也称之为“金融消费者”,的确是比较新鲜的事情。正如英国学者Peter Cartwright指出的,“我们在把到银行存款,或者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个人描述成消费者成可能没什么困难,但是当我们将投资人也视为消费者时往往面临阻碍。”③如果退一步,说个人投资者是股票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应该不会遭到反对意见。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可以分为两类: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股票市场为例,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他们资金实力雄厚,其投资的目的不仅限于获取股息红利,还在于通过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实现对其的参股或控股,以加强与目标公司的联系、操纵与反操纵、甚至控制其经营决策。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只不过是将个人投资者的资产集中起来,通过专家统一理财。因此,证券市场上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十分可观。到2007年8月底,我国沪深两市A、B股和基金账户总数达到11832.89万户。基金开户则在8月份出现井喷,一个月开户数超过480万。根据WIND对本年度基金半年报的数据分析,国内56家基金公司旗下323只开放式基金合计总份额达到1.1154万亿份,其中个人投资者共持有9914.22万份,持有比例达到88.50%,较2006年末增加了13.99%;而机构投资者持有比例则从25.49%下降到11.50%,基金市场呈现出“机构退,散户进”的状态,基金散户化时代已经全面到来。①但是与庞大的投资人数相比,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却是极度分散。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最近完成的《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问卷调查分析报告》(2007年6月11日至7月5日)显示,“个人投资者投资资金规模在10万元以下的约占调查总数的25%,资金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约占总数的70%”。有人将其概括为个人投资者中的”一九现象”,也即不足一成的大户,九成以上的中小散户,他们构成了中国股市个人投资者队伍的基本面貌。这样一支人数众多、力量分散、缺乏组织的个人投资者队伍在与资本市场中各色机构投资者的博弈中,毫无疑问处于弱势,他们不可能左右行情的发展,也不可能操纵指数的涨跌。究其根本,正是因为个人投资者的股权相当分散,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这把保护伞“合理侵占”个人投资者的股东权益。而大股东通过虚假上市、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关联交易实现利润转移、多年不分红派息等手段侵犯个人投资者利益正是我国股票市场的显著特征之一。②
  如果一味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那个人投资者将永远处于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如果法律不关注资本市场上的这个弱势群体,不给予他们应有的保护,那么这些无法“用手投票”的个人投资者只能选择“用脚投票”撤离这个市场。2003年至2005年我国股票市场的负增长现象,充分反映了广大个人投资者对市场缺乏信心,也暴露出法律长期忽视个人投资者民事权益保护的弊端。
  简言之,个人无论是办理银行存贷款、购买保险合同、投资股票债券,申请信用卡,还是购买各种个人理财产品等等,都是为了满足生活中对结算、信用或资金运用等某方面的金融需求。金融业虽然服务于实体经济,但是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脱离实体经济而自足存在。个人的金融需求不同于衣食住行这些自然需求,不是直接用于人的自然消费,而是更高级别的消费需求。特别是对资金运用的需求也就是投资需求,则只有当个人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才会产生。
  三、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状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