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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刍议

  具体而言,个人的金融需求可以分为支付结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三个方面,分别对应了支付结算、个人信用供与以及金融资产运用这三类个人金融服务项目。①
  (1)个人支付结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个人的支付活动也变得越来越频繁,除了支付水、电、煤气、电话等基本日常费用,归还住房、汽车贷款,购买基金、证券、保险产品等较大数额的复杂支付需求也在日益增长。比如个人买车、买房、购买基金等交易,如果还是采取 “现金搬家”的方式,就会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和资金安全隐患。银行等金融机构却可以从中提供方便快捷的支付服务,除了开设个人结算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结算之外,诸如银行本票、个人支票等结算工具可以大大简化个人的支付结算行为,比如缴纳学费时只需学生开学时携带一张其家长或本人签发的支票,由学校交由银行存入即可完成。并且,随着银行支付系统不断改进和完善,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更为简便的支付方式都在成为可能。
  (2)个人信用供与:机构对个人的信用供与也被称作“消费信用”。具体来说,消费信用交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对商品的价款进行延缓支付即分期付款形态的信用,从根本上说它是作为买卖价款债券出现的,一般被称作“销售信用”或“消费信用”;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贷款等形式给予消费者的信用,一般被称作“贷款信用”或“消费(者)金融”。①不过即使是在第一种情况下,商户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也是由银行向厂商提供授信额度,再由消费者向银行分期偿还价款。可见,银行等金融机构是消费者的信用供与者,消费信用的两种情况只不过是银行提供间接贷款与直接贷款的区别而已。②
  而当代最有前途的个人金融工具——信用卡,更是集中了转账结算、信用供与等个人所需的多重金融功能,其在国内的普及率也是越来越高。信用卡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商户联合起来,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捷和多样化金融服务。通过信用卡,银行可以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给予其相应的授信额度。在此额度内,持卡人可以在任何接受此卡的商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事后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还价款。特别是,银行等发卡机构往往允许持卡人享受一定的循环信用,这使得信用卡又成为可以获得小额免担保免质押贷款的信贷工具。
  (3)个人金融资产运用:个人财富可以多种形式存在,从最具流动性的现金,到房地产等固定化的资产,个人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经济水平、风险偏好等多种因素,选择最适合的财富组合形式。从银行存款,到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金融商品的风险水平从低到高,收益预期也相应增长,多样化的金融商品给个人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投资选择。以理财产品为例,实质就是一项面向个人和家庭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它包括,人的生命周期每个阶段的资产和负债分析、现金流量预算与管理、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投资规划、职业生涯规划、子女养育及教育规划、居住规划、退休规划、个人税务筹划和遗产规划等内容。③
  随着我国个人财富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的金融需求已成为金融机构不可忽视的业务来源,仅从当前各类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的热销状态就可见一斑。如何管理好自己的财富以实现保值增值,已经取代衣食住行这些基本生活需求,成为消费者当前最为关注的需求。消费者对“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的理财观念正在形成共识,这也使得金融资产的运用也日益成为消费者最为主要的金融需求。
  如果承认个人的金融需求,那么理解个人在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地位就比较合理了。但是在金融市场上,我们已经习惯于从金融业不同领域的角度对个人使用相应的身份标志。具体而言,个人去银行办理存款时被称之为“存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被称之为“保险相对人”,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又被称作“投资人”。但是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金融业者的业务交叉与业务创新传统使其提供的金融服务并非都能归类到存款、保险、证券这样简单清晰的种类之下,金融服务的商品化使得存款人、保险相对人或投资人的身份区别越来越失去意义。对于个人来说,选择一项金融服务也就是挑选商品的过程,个人就是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以银行为例,个人除了可以成为存(贷)款人,享受银行提供的各类信用供给业务之外,还可以购买银行的各类理财产品,从而成投资人。随着放松管制措施的推进银行从事保险业务也将指日可待,此时银行的个人客户就获得了保险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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