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这是一起公共管理事件,有一个针对政府和公共服务企业的问责问题。民航业相对来说是个特殊的公共服务行业,需要特别的安全保障和服务水准,国家有《航空法》,国际也有国际公约和惯例。出现这样的集体返航事件是极其罕见的。这种置乘客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加以肆意侵害的恶行,也是登峰造极了。民航业这样的例子一向不少。比如向乘客强行收取机场建设费,机场服务实行特殊的高物价,经常的航班延误而却吝惜对乘客的赔偿,等等。所以说,今天的返航事件不是偶然的。而是民航业一向藐视乘客权益的习惯所造成的。就在今天,北京市高级法院驳回了一位律师起诉国家民航总局征收机场建设费的案子。飞行员的情绪波动,东航管理层不可能不知道。而且,这些事情民航管理部门也不是不知道。为什么会允许这样不该发生的事件出现?深层来看,就是因为我们的某些管理部门习惯于藐视被管理者、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而根本不管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劳动合同法。国有航空公司认为,乘客要乘坐我的飞机,就必须接受我的高价格和航班延误;我花了那么多代价培养飞行员,飞行员就必须终身(99年)为我服务。因为涉及到问责,民航部门和东航两方面,都应当深刻检讨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应对措施的不足,以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但是,民航局和东航却以权威的口气一味指责飞行员。他们并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近年来,我国民航业的快速发展与飞行员人才培养稀缺的矛盾愈演愈烈。这一矛盾的正确处理方法是多渠道、加快培养飞行员等航空业人才,而不是禁止国有航企飞行员的流动。国家既然允许设立民营航企,它们势必需要飞行员。民航局应当对此有清醒的认识,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指导和协调。放任不管,毋宁说是一种失职。
第三,对于东航来说,这是一起严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违约事件,应当依据航空客运合同对乘客进行损害赔偿。事件发生后,东航以天气原因进行解释和道歉,并提出对乘客每人400元的补偿。有评论指出这是不够的、不诚心的。中消协认为东航对乘客构成欺诈。笔者认为某种程度上是成立的。已经披露的信息显示,东航部分飞行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矛盾非常激烈。从法律上说,东航明知飞行员情绪激烈而不予处理,还安排其执行飞行任务,如同用一架不安全的飞机运送乘客而却不告知后者,是间接放任这一违法侵权事件的发生,至少程度上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在航空客运合同上,东航主观上存在对乘客的某种不诚实和诈欺,客观上实施了诈欺行为:没有将乘客按时送达目的地。除了赔偿乘客机票、机场建设费等损失外,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因其付出的代价太小而不足以警戒后者。但笔者担心的是,某些管理部门的专横很可能使乘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第四,对于飞行员来说,这是一起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事件。古往今来,任何一个职业,可以说都有自己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守则。俗话说,盗亦有道。医生不能因为和医院的矛盾而拿病人当儿戏,律师不能因为自己的义愤而揭露自己的委托人,会计师要为客户的资料保守秘密,记者要保护自己的消息来源并为公众利益服务。作为高技术的稀缺人才和特殊职业者,飞行员肩负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更要具有高度的负责精神。诚然,每个职业的劳动者都有自己的七情六欲、喜怒哀乐,社会不能要求每个劳动者在任何时候抛弃个人情感和利益,无条件地忠于自己的工作。但是,作为劳动者,忠于职责的敬业精神始终是必须坚守的职业道德最高标准。东航的飞行员对公司有意见而不能得到尊重,你要怪罪的只能是公司,而不是乘客。你可以选择不飞,但不能选择乱飞。不少网友对飞行员言辞激烈,原因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