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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师的专家责任

  如果受害人自己对损失的产生也存在过错,则建筑师可主张减轻责任。例如,建筑师在提供设计服务时,客户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或信息,导致建筑师的设计不符合质量要求,则客户本身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建筑专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具有轻微过失的情形,不能减轻或免除专家的责任。
  2、关于知情抗辩
  如果委托人明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而仍采纳建筑师的建议,则因此导致的损失委托人不能要求建筑师承担责任。但这只能免除建筑专家对委托人的责任,并不能免除他的公共责任。例如,在因建筑师的设计上的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的情形,即使建筑师对委托人主张知情抗辩,但仍需对遭受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3、关于建筑专家将部分事务转托其他专家处理
  如果建筑师把整体设计中的某部分委托一个专业工程师完成,那么,在因后者的执业过错导致他人损失的情形,该建筑师能否主张免责?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原因在于:如果一个建筑师已经取得执业资格并接受某项工作,就表明他是有能力独立完成工作的,既然他已接受了全部工作,就需要对全部工作负责。因此,在建筑师将整体设计中的某部分转托他人完成的情形,其仍需要对后者的行为负责。当然,这并不妨碍二者通过合同约定内部责任的承担。
  
【注释】作者简介:田韶华(1969-),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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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兆敏.《服务贸易法概论》.北京:西苑出版社,1999年.291.
克雷斯蒂安· 冯· 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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