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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师的专家责任

  综上所述,过错责任原则在建筑师专家责任中的适用,既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合理信赖,又维护了建筑师的职业利益,有效地实现了二者利益的平衡,是一种适宜的归责原则。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建筑师在合同中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保证设计能够达到某种结果,建筑师则要承担担保责任,而这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
  二、建筑师执业过错及其认定
  建筑师的执业过错表现为其对职业上注意义务的违反。而建筑师的注意义务则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注意和技能,前者是指建筑师在执业过程中要以谨慎、注意的态度处理事务,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他人带来损失;后者则指建筑师要拥有一定的专业技能。那么,建筑师应具备何种程度的注意以及何种水平的专业技能,就成为判断建筑师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根据专家责任法理,专家执业过错的判断应采客观标准,即以专家所在行业对专家执业行为的通常要求作为认定专家过错的依据。[4]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建筑师专家责任领域。具体而言,在建筑师以专业人士的身份提供设计服务时,必须具有该领域一个称职的建筑师在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下所必需具备的业务能力和注意程度,否则,即为有过错。[5]该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合理性。该标准要求建筑师在提供设计服务时,只需尽其所在群体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通常的专业技能,而无须“显示最高超的专业技巧:一个公认的规则是,拥有从事某一特殊职业的胜任之人的通常技巧就足够了。”[6]但所谓“通常的专业技能”并非一成不变的东西,其判断标准也会随着建筑师所在行业的专业水准、实践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因此,建筑师有义务不断学习,以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其二,客观性。该标准适用于在建筑师这一行业工作的所有成员,建筑师的个人能力欠缺、经验不足以及所处地域的经济落后等均不能成为降低注意义务标准的理由。
  其三,相似性。所谓相似性,即在判断建筑师有无过错时,要把被告建筑师的行为,与具有通常专业技能的注意能力的建筑师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可能作出的行为相比较,这样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其四,时间性。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每一个专业领域的知识结构、实践水平都在不断地提高,建筑设计领域也不例外。这样,面对日新月异的专业水准,就不能以审判时,而必须以损害行为作出时建筑设计领域通常的专业技能和注意水平为标准来判断过错。否则,就会不合理地提高建筑师的注意义务标准。
  三、建筑师专家责任的范围
  在建筑师存在执业过错的情形,其应对何人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关系到建筑师承担专家责任的范围,对当事人利害关系甚大。对此,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24条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借鉴国外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建筑师需对之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下面予以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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