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师的专家责任
田韶华
【关键词】建筑师;专家责任;执业过错;第三人
【全文】
所谓专家责任,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家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注册建筑师(以下简称建筑师)作为建筑设计领域的专家,在其为他人提供建筑设计服务时,也有可能因设计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由此产生建筑师的专家责任。我国关于该责任的规定见于《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
24条,该条规定,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该条虽然对建筑师的专家责任予以了一般性的规定,但由于内容过于原则,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着诸多疑问,相关问题尚有必要予以深入分析。
一、建筑师专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
24条给人的印象似乎是,只要因建筑设计质量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建筑设计单位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建筑师是否存在过错则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这种认识将人们引入了建筑师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歧途,是错误的。事实上,基于专家责任法理,专家对其执业不当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2]这对于建筑师的专家责任同样适用。理由如下:
首先,就建筑师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分析。虽然建筑师专家责任的产生系由设计缺陷引起的,但建筑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并不能单纯从设计结果予以分析,因为建筑师并不保证他的设计一定能够达到最理想的结果,法律也不要求其作这样的保证。它至多只是要求建筑师运用合理的注意和技能,只要建筑师提供的服务达到了这一标准,即使存在结果上的不如意,建筑师也无须负责。[3]而建筑师是否运用了合理的注意和技能,则属于过错的范畴。
其次,自公共政策的角度分析。在现代社会,建筑师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若无论建筑师是否存在过错,均使其承担责任,则不仅有可能扼杀建筑师行业的生机,对社会也并非有益。而使建筑师承担过错责任,则能够使其大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社会公众服务,而不必担心动辄得昝。同时也能够激励建筑师认真履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最终达到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