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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注释】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林长远、徐庆恒、陈亮翻译,李静冰译校,工商出版社1999 年版,第71 页。 
   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已经走得太远,可能超越了法律保护的底线。蒋大兴:《反对少数股东的保护%%探寻股东权利构造的基本面》,载王保树主编:《转型中的公司法的现代化》,2006 年版,第546~556 页。但是,中小股东保护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某些制度设计上的“过分”并不代表整体制度走得太远。实际上,就新《公司法》而言,尽管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上有了很大进步,但依然存在配套制度欠缺、某些重要制度疏漏等弊端。 
  中小企业板已经在2005 年11 月21 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主板市场正在进入“扫尾”阶段。参见曹昱:《5 公司进入第55 股改深市主板股改市值超90 %》,全景网(www. p5w. net) ,2006 年10 月30 日访问。 
  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 年版,第79 页。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亨利·汉斯曼(Henly Hansmann) 和意大利都灵大学法律系教授乌哥·马太(Ugo Mattei) 对信托法的作用进行经济分析后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信托法的重要贡献并不在于它以合同备用规则的形式规范了“信托型”关系中三个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在于它规范了这三个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后者有高昂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合同简单加以重构。亨利·汉斯曼(Henly Hansmann) 、乌哥·马太(Ugo Mattei) :《信托法的作用:比较法与经济分析》,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九辑) ,中信出版社2003 年版,第107~129 页。 
  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6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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