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于表决权信托的受托人大都是具有经济实力的信托机构,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和驾驭市场的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有掌握加工信息的能力和对宏观经济判断分析的能力,这些专业优势使得中小股东借助他们之手可以更好实现股份管理。
三、构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基本框架
为了充分发挥表决权信托的作用,应该从立法上对其作出明确规定,毕竟表决权信托和普通信托还有很大区别。即使在信托制度极为发达的美国,也在其《示范
公司法修正本》第7130 条对表决权信托作出规定,实际上,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关于表决权信托的成文法规定。 我国也应该借鉴这种做法,在《
公司法》或《
信托法》中明确规定表决权信托制度,以促进表决权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由于通过表决权信托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影响公司经营决策,表决权信托极易异化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工具。早期美国法院就认为,表决权信托将公司表决权控制在和公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手中,违背了公共政策,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如何防止受托人不忠实、不谨慎、违背委托人意愿,将是该制度设计的关键。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构建表决权信托制度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目的正当。信托目的合法是现代国家信托立法很重要的一个原则。表决权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也涉及目的合法问题。何为“目的合法”? 抽象地讲,主要是指当事人成立表决权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公司有利的政策,组建运作高效的管理层,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但实践总是要量化和具体的,什么样的“目的”属于“合法”? 从各国实践经验看,以下目的属于“合法目的”:防止与本公司竞争的其他经营者控制公司;确保公司管理权由原始受托人控制;属于公司财务困难时重整计划的一部分;协助财务困难的公司获得贷款或保护其债权人;实现公司资产出售计划以利于公司解散等。“非法目的”主要包括:牺牲其它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使参加表决权信托的股东获取某种特权;通过在股东之间创造异议和僵局阻挠或中断公司业务的和谐进行;使局外人或少数人控制公司;规避法律等。但是上述所谓的“合法目的”和“违法目的”都是学理上的研究成果,实践中需要具体证据证明目的的“合法”或“非法”。在美国,一般是在法律上设定一个标准,只要表决权信托的设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政策即视为“合法”,否则视为“非法”。这样的制度设计节约了证明目的合法与否的成本,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二) 采用书面形式。对于表决权信托协议,法律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究其原因,在于表决权信托的标的是表决权,表决权本身的精密和复杂决定了表决权信托制度和一般的财产信托、权利信托相比更为细密。股东对表决权进行信托,并不要求支付对价,委托股东只是单方面转让表决权。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是单务和无偿的,这就要求当事人采用审慎的态度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表决权信托的期限一般比较长,在这期间,社会经济情况会发生很大变化,以书面形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或者纠纷出现后有助于举证、解决纠纷。鉴于表决权信托的这些特殊性,世界各国法律都将表决权信托作为要式法律行为,要求表决权信托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