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议主定”与“民定主议”
卜安淳
【全文】
何为民主?我是从三个层面理解的。一是人民(公民)个人的事务由人民(公民)个人自己做主。只要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人民(公民)个人可以任意处理自己的事务,处分自己的财产,享用自己的权利。只有在承担义务时,人民(公民)个人的意志和行为才受到与义务相应的制约。二是人民(公民)群体间的公共事务由人民(公共)群体集体做主。社区、社团、学校、厂企之类区域内的人民(公民)群体间的公共事务(公共权利分享、公共义务分担)都应该由该区域内权利义务所及的人民(公民)群体集体议决,也可由这样的集体推选或委托的代理机构执行人民(公民)群体集体议决的具体的公共事务。三是涉及全国人民(公民)权利义务的事务全民做主。涉及全国人民(公民)权利义务的事务包括立宪、立法、政策制定、土地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财政预算使用结算审计监督、国防建设国防行动、重大外交事务等等,特殊情况下应由全民直接议决(全民投票表决,即所谓全民公决),一般情况下应由全民选出的代议人组成的代议机构议决。
我这样的对民主的理解也许只是理论式的或者说是理想式的,甚至缺乏对社会现实的描述性基础。但有一点是与社会现实相关联的,这就是我们的社会长期来一直在倡导着民主。尽管其民主倡导之中并不强调人民(公民)个人的事务由人民(公民)个人自己做主和人民(公民)群体间的公共事务由人民(公共)群体集体做主,但国家决策的人民代表制度是颇具民主形貌的。并且,随着相关法律的制定和
宪法相关条款的受重视,人民(公民)个人的事务由人民(公民)个人自己做主已开始受到重视,学界关于市民社会、公共空间、社团权利等的理论探讨,也促进了社会对人民(公民)群体间的公共事务由人民(公共)群体集体做主这一类的民主内容的重视。在民主改革开始受到广泛重视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民主有进一步的认识。
我们今天所说的“民主”一词,并非汉语中原生的词语,而是日本学者以汉字组词译介西语democracy之类的产物。但“民主”既然已成汉语词,从汉词词根理解其含义,应该也是一种途径。联想到古代中国帝王官吏的“为民做主”,中国社会已有许多关于“民主”的特殊理解。循此路径,我们当然还可以把“民主”理解为“以民为主”、“民众之主”之类。“以民为主”则可有“以民为主人”、“以民为主体”或以民为主以别的什么为辅之类的多种理解。由“民众之主”则可联想到“民”和“主”可能是相对的主体。主之下有民,民之上有主。这是中国(西方也同)数千年帝王专制历史的社会实际和观念传统。今天,这种观念在西方的有些国家可能已无根基和市场,但在东方国家,民奉主,主治民,可能仍是一种很有市场很有威势的社会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