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343页。
参见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105页;林诚二:《论债之本质与责任》,载《债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90—391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33页。
王利明、崔建远等教授认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性质上属于绝对权请求权,参见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载《法学》2002年第11期。魏振瀛教授认为这些既属于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也属于侵权责任形式,因为前者本就是后者的一种类型,基于此,他主张将物权等绝对权受侵害时产生的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都作为侵权责任一并规定于独立的侵权行为编中,参见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
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3—234页。
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目录。
亚科布·海玛:《1992年荷兰新民法典概况》,刁君姝、田志钢译,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