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分别为第二、三章,没必要为了使侵权行为独立成编将它们放在债权法总则之中,它们毕竟不属于债权法的一般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民法草案》的立法体例令人费解,该草案把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规定于民法总则编的第六章之中,开全球民法典立法体例之先河。从逻辑上看,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只是债权的发生原因,不是各种民事权利发生的共同原因,民法总则在性质上属于私权通则,只应包括对各种民事权利具有普适性的规范,没有理由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置于其中。从实用性的角度看,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规定于民法总则编中背离了正常的民法思维轨道,不利于民法的检索与适用。
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章,第四章为“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免责事由等普遍性的问题,第五章为“特殊侵权行为”,分成若干节,每节规定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尽管现代侵权行为法条款较多,但两章就足以容纳这些条款,《民法草案》中的侵权法规定得已经比较细致,但总共也就68条,分置于两章是比较合理的。
缔约过失责任虽然不是合同债务(意定之债),但考虑它与合同密切相关,因此仍置于
合同法之中。荷兰、俄罗斯、埃塞俄比亚等国的民法典均把合同总则放在债权法总则之中,与合同分则相分离,这种做法并不可取,没必要为了篇幅的均衡或其他目的把
合同法拆成两个部分,在逻辑与审美之间,前者应当是第一位的,法典审美的追求不能以严重违背逻辑为代价,我国民法典应当将合同总则与合同分则放在同一编中,保持
合同法的结构完整。
【注释】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体系说明。
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目录。
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3—2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