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以侵权行为法的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为考察重点

  三、债权法总则的立法取舍
  最近几十年新制定或重新编纂的民法典有一个共同趋势:按照“总则+分则”的模式把债权法划分为若干编。比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第三编为“债法总则”,第四编为“债的种类”,第三编下设两个分编:“关于债的一般规定”与“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13]《荷兰民法典》第六编为“债法总则”,第七编为“特殊合同”,第八编为“运输法”。[14]其第六编包括:债的总则、债权债务的转让和债权的放弃、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不法行为和合同以外的原因所生之债、合同法总则。[15]《蒙古国民法典》把债法分为“债的通则”、“合同责任”、“非合同责任”。《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把债法分为第四编“债”(包括合同总则、非契约责任、不当得利、代理)与第五编“合同分则”。之所以把债权法分成数编,主要是考虑法典的结构均衡。[16]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现代债权法内容复杂,如果仍按传统潘得克吞式体系那样给债权法单设一编,民法典结构显然失衡。
  《民法草案》没有按照“总则+分则”的模式构造债权法的体系,甚至没有使用“债权法”这个概念统辖合同法与侵权法规范。此种立法体例值得商榷。债权法总则的设置是债权法乃至整个民法典内在逻辑的必然要求。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是按照“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变动、权利救济、权利的时间因素、权利的分类”的逻辑序列安排结构的。权利的分类是民法分则各编的逻辑基础,而其他几个因素普遍涉及各种民事权利,共同构成民法总则。[17]民法分则各编规定各种民事权利,如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各编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各种民事权利的效力、变动及其原因的特殊规范。就债权法而言,债权的效力、发生、让与、变更、保全、消灭等是必须涉及的问题,这些问题有其特殊性,无法在民法总则中予以规定。在这些问题中,债权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包括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这些发生原因在实践中涉及很多细节问题,体现了民事生活最为丰富多彩的一面,而且基于各种原因发生的债权又具有某些特殊的效力,需要为其设置特殊的规范,比如,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与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有所区别,而合同与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等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样,债权法规范本身也出现了一般规范与特殊规范的区分:关于债权的效力、让与、变更、保全、消灭等问题的规范属于一般规范,即债权法总则,而关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的规范以及基于这些原因而产生的各种债权的特殊效力的规范属于特殊规范,即债权法分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