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
类似的情况还有邪教组织中教徒对教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教徒生存着但没有生存的权利,其生存与否取决于教主的意志,教主要求乃至强迫教徒为其信仰而牺牲生命或过非人生活时,是在侵犯或剥夺教徒本人的生存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28页。
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
上官丕亮:“究竟什么是生存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11期。该文指出,过去我们将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生命权”(the right to life)翻译为生存权是错误的。
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121页。
卢梭说:“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定约的真正保障。”见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1页。
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164页。
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如社会权的内容包括“工作和公正报酬的权利;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享有休息、闲暇和带薪定期休假的权利;享有具有足够卫生和福利条件的生活水准的权利,以及参与社区文化生活的权利。”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158页。
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
大须贺明著:《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
李卫刚主编:《宪法学讨论教学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页。笔者认为其中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具有“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的双重属性。
虽然不能说经济权利都和生存权有关(如有些人就业、受教育、处置财产不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是为社会作贡献),但大多数人经济权利的享有是其生存的直接保障,部分人(弱势群体)的经济权利更是与生存权息息相关。
“成功靠的是你认识谁,而不是你懂得什么,这种成功是机会不均等的明显事例。而且,当真正的问题是靠你爸爸认识谁时,就显得特别不公平了。”阿瑟?奥肯著:《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王奔洲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68页。
“如果说20世纪以前的美国宪法强调的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那么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人们已日益接受、并且事实上经常要求政府主动干预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而这种
宪法观念的转变从根本上看是社会转变(却伯认为这一转变在美国还没有结束)的结果。”见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9、260页。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有学者在批评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现状时指出,中国的法学理论“应当说当代中国人的话,而不是说外国人的话,或像外国人说中国话,或像古代人说当代人的话。”虽然“复述”也是必要的,有意义的,但我们不能满足于(更不能陶醉于)“复述”。“我不相信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全都已经为我们的先辈或外国人发现了,而我们的任务仅仅是把他们嚼过的馍再嚼一遍,嚼得更精细一些或更圆润一些。”苏力著:《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5页。
在近代中国的历史变革中,中国知识分子已经一再地表现出对“群体主义的热切关注,以及他们那种寻求国家独立与富强的强烈使命感,有意识地排斥了西方宪政文化中的个人主义价值。这一思想品格代表了近世以来一大批爱国知识分子的基本价值趋向。他们有意或无意将本属于两个不同价值范畴的东西——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同床共寝,结果使个人主义这一宪政文化中至关重要的价值被强烈的民族主义洪流所溶解。”见王人博著:《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这正是笔者的担心所在,“在依靠国家的积极性措施来实现对生存权的保障时,我们很难能够保证能使其确实会以不侵害自由权的形式来进行。”大须贺明著:《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事实上,不仅是民族主义,而且各种形式的集体主义等,都可能溶解宪政中的个人主义,如第二代人权较之第一代人权更强调弱势“群体”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孙中山认为,“要巩固民权制度,政府必须积极地限制个人自由。一个代表民意的民主政府必须以保障群体利益为依归,个人自由必须以此为标准。”孙中山“想用‘国家自由’作为照亮中国暗途的路灯,然而,这一亮光照不到的地方越发显得有了危险。在这路灯的身后,留下的是大片的阴影。”王人博著:《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梁启超先生曾“根据当时的中国国情”,“认为中国最急需的是政治自由,即大众的参政问题。”参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44页;转引自王人博著:《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中国百年来的宪政道路是否可以反证梁启超先生的判断有误(虽然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呢?有西方学者也认为,公民和政治权利并不因为其消极性而就具有“优先性”,“生存是与自由或安全同样的基本权利。”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40页。笔者在此并不想说明生存权和政治自由哪一个更重要,而只是想说,在各项权利实现的步骤上可以也应该有先后之分的(但“先”不一定更重要,“后”也不一定就相对不重要)。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人权不应有首要、次要之分,“因为每一类权利都是其它权利所不可替代、不可置换的。如果认为一种人权优于另一种人权,那么在逻辑上就可能使某种人权被取消。但这一逻辑关联并不妨碍政府或个人在人权发展方面进行优先选择及作出战略安排。”见徐显明:“人权建设三愿”,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下),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71页。
大须贺明著:《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托克维尔指出:“当一个手艺人始终只制作一种产品时,他的手艺当然会十分熟练。但是,他同时会丧失用其精神全面指导工作的能力。他虽然越来越熟练,但也越来越不动脑筋。可以说,随着他作为一个工人在技术上的进步,他作为一个人在本质上却日益下降。”“当工人越来越将自己的智力去研究一些小事的时候,老板却每天注视全盘的工作。于是,老板的眼界日广,而工人的眼界日窄。”“实业科学在不断贬低工人阶级的同时,抬高了老板阶级。”于是,“一个贵族集团好像依靠一种自然的力量从民主社会中产生出来了。”旧贵族对下属还有救济和减轻其困苦的义务,而“现代的实业贵族,把他所使用的人变穷和变蠢以后,在遇到经济危机的时候,便把他们推出工厂的大门,让社会去救济他们。”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下),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54、655、656、6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