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生存权”更多地倾向于保护弱者权利的话,那么,这不仅是第二代人权的特征,也是第一代人权的特征。当年的资产阶级与掌权的国王贵族们相比也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正如后来的劳工阶级与资产阶级相比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一样。 [68]资产阶级在革命中不仅要在政治上争取选举权及表达自由,而且在经济上要维护自己的财产不被君主任意剥夺,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致被国王随时关押,维护资产阶级乃至广大市民中的每一分子的基本生存权。“资产阶级既要求政治权利,也要求经济权利,反对君主特权、贵族特权以及传统的和重商主义的经济限制。这也是他们的利益所在。……他们强调劳动、积累和财产,而不是悠闲、炫耀、挥霍和地位。” [69]他们为之奋斗的“自由权”也是为了生存的需要,作为一个商业阶级他们已经到了没有自由就无法生存的地步,由此才发出“不自由毋宁死”的呐喊。他们怎么会不把这些奋斗成果转化为
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呢?怎么会在
宪法中“漏掉”生存权的相关内容呢?任何人,不论什么时代,什么阶级,都不可能忽视自己的生存权。“没有任何理论依据说明为什么自由主义者应该——更不必说必须——把他们对于自由或平等的理解限定于公民和政治关系,限定于对于个人和社会生活如此重要的经济和社会范围之外。甚至洛克也没有这样做,如同生命、自由和财产三合一所表明的那样。” [70]洛克17世纪提出了“三大类的自然权利,即‘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他那个时代的英国法律维护身体健康和完整以及肉体生存免受暴力侵害的权利(生存权);维护自由行动免受事实上的约束或监禁的权利(自由权);维护某人独自使用和享有自己的金钱、土地和动产免遭物质上的掠夺、破坏和欺诈的权利(财产权)。” [71]因此生存权贯穿于各“代”人权之中,在三代人权中都有生存权的内容,它是至始至终都存在的权利,而不是“半路杀出来的程咬金”。这说明生存权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人权,是任何社会都必须首先予以重视、任何政府都必须首先予以保障的权利。不仅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权应该从生存权抓起,即使当年的西方国家也未必不是从此着手开始“为权利而斗争”的。
四、生存权的相关概念
生存权作为一个权利群,其内部各项权利之间有密切联系。有学者认为,“生命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财产是生存权实现的物质条件,劳动是实现生存权的一般手段,社会保障是生存权的救济方式,发展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环境、健康、和平是生存权的当代内容,国家职能的转换是生存权的保障。生命权、尊严权、财产权、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职业选择权、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交涉权、争议权、管理决定权、劳动保险权等)、社会保障权、发展权(包括受教育权、公职竞争自由、兼职自由、职级晋升权等)、环境权(包括净气权、阳光权、稳静权、净水权、远眺权等)、健康权、和平权(包括反战权、反核权、免除核威胁权等),都是生存权的内容。” [72]生存权内部的这些权利关系错综复杂,同时生存权与其他权利的外部关系也是“剪不断理还乱”,笔者在此只对其中部分关系作一简单梳理。
(一)生存与生存权
生存是一种状态和事实,生存权是一种权利。生存就是活着,生存权是活着的权利。一个人活着不等于他有活着的权利,生存着不等于享有生存的权利。“一个人可以没有生存权而生存”,如“19世纪中期的工人”总是在挨饿,“没有生存权,生存确实不太安全。如果它遭到威胁或否定,人们就没有权利资格的观点支持其生存斗争。这就是拥有一项生存权利如此重要的原因。” [73]作为人,不仅需要生存,而且需要有生存的权利,而不能将自己是否得以生存完全交由他人、社会、国家去摆布,一个人的生存不是由他人、社会、国家决定的,也不是他们恩赐的,而是他自己天生就有的一项权利。奴隶也活着,也生存着,但没有活着的权利,没有生存的权利,他之所以活着、生存着是缘于他的主人的意志而不是他自己的意志,他的主人让他活着他才能活着,他自己不能选择生存或不生存,不能选择过较高还是较低水准的生活。 [74]
(二)生命权与生存权
“在汉语中,生存与生命密切相关,生存就是指生命的保存。” [75]有学者认为,生存权包括生命权,但不限于生命权。 [76]也有学者认为生命权与生存权“有密切的联系,生存权是维系生命的权利,它是生命权的重要保障”,但“生存权是人们维护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而生命权主要是指人的生命自然地存在于世界上而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二者的权利性质明显不同,生命权是一项消极权利,强调的是国家消极不为,不得非法剥夺人的生命, 故世界上许多国家的
宪法通常将生命权与死刑的废除放在一起规定。……而生存权在性质上属于积极权利,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本国公民维持相当的生活水准。” [77]还有学者指出,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和生命延续权,生存权作为法律概念通常不仅是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而且包括每一个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据此,生存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生命权,即人的生命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受到任何伤害和剥夺;另一方面是生命延续权,即人作为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的生存条件,如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保障。 [78] 笔者认为,从狭义上看,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两个概念,生命权重点强调的是生命存在的权利,是“活着”的权利;生存权重点强调的是生命的维系,是“怎么活着”以及活着的状态(生命的质量)。但它们都是关于生命的权利,从广义上说,生命权可以视作生存权的一部分,因此第一代人权对生命权的强调以及对人身自由的重视为后来狭义的“生存权”奠定了基础。
(三)财产权与生存权
财产往往是生存的基本条件,财产权是生存权的内涵之一,“资本主义生存权理论认为,生存权是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之上的,保障财产权就是保障人的生存权。”如“获得必要生活资料的权利”是生存权的的内容之一,它“实质上就是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与财产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财产权利分为作为生存条件的财产权和作为发展手段的财产权。” [79]财产权不仅属于第二代人权中的生存权,也被第一代人权所囊括,并在其中地位凸显。 [80]仅仅把财产权列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中,认为“财产权并不能作为一种经济权利,而是从属于自由权体系”, [81]似乎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在“生命、自由、财产”的表述中,“财产”与“自由”是并列而不是从属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财产权为自由权的基础。“认为自由主义确实(或可能始终)仅仅承认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有关观点显然是没有根据的,私人财产权显然是一项经济或社会权利,而不是公民或政治权利。有人也许会反驳说,传统的看法是,自由主义承认的仅仅是一项经济的社会权利,即财产权。至少到19世纪初,这还算是对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和大多数自由主义者的准确描述。但是,这是一个特定的历史事实,而不是自由主义的本质特征。” [82]笔者认为,财产权在第一代人权中主要表现为财产自由(自由权),在第二代人权中则主要是作为生存权而显现的,这两方面构成了财产权相对完整的含义。从逻辑关系上说,首先应该具有作为生存权的财产权,在此基础上作为自由权的财产权才能成立,这种关系实际上已经蕴涵在第一代人权的思想里,第二代人权只不过是将其“挑明”了、并突显了。
(四)自由权与生存权
在“自由权”与“社会权”的两分法中,“自由权主要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社会权主要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83]笔者认为,“自由权”与“社会权”都涉及生存权,其中都有生存权的内容。“社会权”包括生存权不必多说, [84]而“自由权”中其实也蕴涵着大量生存权的内容。有学者指出,“自由权主要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人身安全、隐私和财产的权利;婚嫁和家庭的权利;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免做奴隶,免受酷刑和任意逮捕的权利;自由迁徙和寻求庇护的权利;拥有国籍的权利;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自由集会和结社的权利以及自由选举、普选和参与公众事务的权利。” [85]笔者认为,其中人身安全、免做奴隶、免受酷刑和任意逮捕的权利、自由迁徙和寻求庇护的权利等显然既不是“公民”权(而是“人”权)也不是“政治权利”(而是“人身权利”),它们也不仅仅是自由权(人身自由)、而且还是生存权,这些权利不仅意味着权利人可以自由地作出选择,而且是权利人生存的基本需要。因此人身自由既是自由权也是生存权,具有双重属性,不能因为其自由权的属性,就排斥其生存权的涵义(当然也不能将其仅仅理解为是生存权而否认其自由权的属性)。“有一些权利横跨着传统的二分法,在这些权利之间,存在着重要的紧密联系。比如,我已经指出了工作权与许多公民自由之间的紧密联系。但是,工作权也许与政治权利有着最为紧密的联系;正是经济参与权利,在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许多方面十分类似于政治参与的权利。” [86]即使是赞成自由权与社会权两分法的大须贺明教授也认为生存权“在逻辑上和原来的自由权也有着相连接的一面”,认为在生存权中存在着某种“自由权性质”。 [87]笔者认为,在劳动权中“劳动就业权”更接近生存权,而“劳动择业权”才更接近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