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束语
法治的理念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作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不仅不可能实现,反而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1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究其原因,除立法技术不高外,现有配套制度不够健全也是其重要因素。立法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我们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立法上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完善,才能使该制度真正彰显出其制度价值,从而实现公正司法的价值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注释】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4页。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21世纪司法制度面临的基本课题》,载《法学》1998年第2期。
张志让:《
宪法颁布后的中国人民法院》,载《政法研究》1954年第4期。
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6-317页。
武延平:《司法改革需要人民陪审员制度》,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11期。
刘艺工、李拥军:《关于人民陪审制度难以执行根源的探讨》,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
胡加祥:《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的几点法理思考:写在〈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一周年之际》,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李凝:《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4期。
罗木琦:《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载《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
姜淑华:《司法社会化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载《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
胡加祥:《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的几点法理思考:写在〈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一周年之际》,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