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限制学历条件,背离制度初衷
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应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来确定。人民陪审制度的本质是国家通过让未经法律训练的普通民众参加审判,使其凭借自身朴素的善恶感、是非观对案件做出判断,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使法律适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最大限度地接近人民。[6]因此,陪审员的选任应强调其广泛性、代表性,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凡年满23岁,具有读写法语能力,享有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的男女市民,且无法律所列举的无资格或不能兼任的情况的,可以担任陪审员职务。”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的应该是道德良知、社会经验和一般公民的价值观,而非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相当的文化程度。[7]
《决定》第
4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
2条规定:“根据
《决定》第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规定对人民陪审员设定大专以上学历的限制,或许有利于某些案件的审理,却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四)制度保障不足,陪审意识淡薄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法院和社会各界均应保障其依法行使陪审职务,确保司法公正。
《决定》规定有工作单位的陪审员陪审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陪审员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可见,目前在陪审补助问题上普遍存在标准偏低问题。由于陪审员在陪审中要付出繁重的劳动,有的还须占用业余时间参加陪审,加上所在单位对陪审制度缺乏了解,对陪审员参加陪审不予支持,不来上班一律按旷工处理,这边领不到报酬,那边又被扣发工资,即使领到补助,低廉的陪审报酬与付出的繁杂劳动相比也属杯水车薪,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积极性。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克扣陪审员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单位或组织,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导致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意识不强。同样,对于那些有固定单位的陪审员,除参加陪审外,还要承担所在单位繁杂的事务,而这些工作关系他们工作实绩及事业前途,这与担任人民陪审员所带来的实惠相差悬殊,他们往往看重本单位的利益,意识不到陪审工作的重要与神圣,视陪审工作为额外负担。当法院邀请其陪审时,常以本职工作忙等为由推辞,即使参加陪审也是一言不发,陪而不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