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不能很好的区分,而被执行人家属又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导致执行不能从而使被害人及其家属陷入困境时,笔者认为尽管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人是被执行人本人,但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情况下,可以把被执行人家属作为有限补偿责任的被执行人,1、被执行人自己暂时没有赔偿能力,但其家庭其他成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被害人家庭因受害而陷入绝境;3、被执行人在发生犯罪行为前把资产转移给了其家庭成员;4、被执行人家属不配合执行人员确认被执行人的私人财产。对这种家属有限补偿责任应该在民法规定的公平责任的基础上,做到公平合理,并做出一定的限制,也允许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家属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追偿,设立被执行人家属有限责任补偿制度可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不因受到伤害而自身及家庭而陷入绝境,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也可以使相关当事人及社会群众明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五、完善相关刑罚制度,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方法
(一)完善缓刑考验、减刑、假释制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应该将刑罚执行与民事执行相结合,可以把是否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作为缓刑考验、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对拒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应撤消缓刑,不能对其进行减刑、假释。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状况作为予以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通过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服刑监所联系,掌握其心理动态和财产状况,利用被执行人改造后的认罪悔改心理,让其配合执行。同时,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被执行人所在的刑罚执行机关,在被执行人申报减刑、假释时,刑罚执行机关及相关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其服刑表现及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表现。对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又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减刑假释,但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在决定是否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掌握。(二)完善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对控制被告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案件执行强有力的保障。因此,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同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采用先予执行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也将有效地缓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压力。一是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开始,由侦查机关对可能会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不动产、动产等进行调查,并开具清单,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继机关,使之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以便于后继机关进一步了解、查清财产状况,为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提供财产线索。二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一方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时,可以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将被害人财产保全申请移交人民法院执行。三是对于那些如果不先行给付将影响被害人生活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应将执行的时间前移,在诉讼中采用先予执行制度,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出于对量刑情节的顾忌和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期待,在履行义务时会比较积极,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兑现极为有利。(三)设立劳役执行制度。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提供劳务条件的被执行人,通过劳务的方式来履行赔偿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到指定的劳动单位参加强制劳动,扣除其必须生活开支后剩余劳动所得由劳动单位直接扣留并转交人民法院用于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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