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执行难问题的对策思考
易青洪
【全文】
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救济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设计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基于各种原因,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的执结率比较低,以至社会上流传“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更是难上加难”。笔者认为,要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执行难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做好民事部分调解工作
在全社会进行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对于具体执行案件,由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被执行人明白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的精神及肉体受到的伤害是无法用自己的服刑改造能弥补的,使其在内心产生对被害人的内疚,消除被执行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观念,自愿履行其经济赔偿责任。在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要立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首先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告之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与最终量刑的利害关系,督促其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求量刑上的从轻、从宽。其次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难度极大的特点,可以以情入手,用耐心和真情来打动、感化被告人,说服、疏导被害人,特别是农村法庭,有些自诉案件的被告人由于知识比较贫乏,对事情只认死理,缺乏与他人沟通的意愿。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应学会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本领,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养,脾气性格等确定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切实把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做透,力图以民事上的赔偿兑现来消解双方矛盾。 第三突出调解重点。如在农村的一些案件中,被申请执行人经济拮据,生活困难,缺乏赔偿和履行能力,可把调解的重点放在被害人家人和亲属身上,特别是因邻里纠纷等原因引发犯罪的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相谅解,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适当损失,既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还利于被执行人安心服刑改造。最后重视当庭调解,把调处矛盾的“功夫”放在庭前准备阶段,全面掌握犯罪事实、民事部分的争议焦点等庭审重点,使调解工作直奔主题。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应树立“赔钱减刑”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