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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理念初探

  五、证明模式维度: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统一
  当前学界对于诉讼模式的研究较多,而对证明模式的关注较少。科学、合理的证明模式能够有效地推进诉讼证明活动,以便实现诉讼证明的目的。
  (一)历史上的两种诉讼证明模式
  从证明的角度来说,证据制度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法定证明模式;其二是自由证明模式。 法定证明模式是指法律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予以严格的规制,在诉讼证明活动中,证据的形式和证明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会产生预定的效力。其特点和优势在于:第一,有助于保障诉讼证明活动在形式上的公正,避免对不同案件在证据要求上的差异。第二,有助于最低限度地减少主观因素对诉讼证明活动的影响,增强诉讼证明的客观性。
  但是,法定证明模式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过分严格的规则约束窒息了法官的良心和理性,不利于裁判者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典型的法定证明模式存在于中世纪的欧洲,由于这一证明模式过于简单、机械,最终被历史所遗弃。
  自由证明模式是在反思和批判法定证明模式的基础上出现的。它是指法律对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不作出明确的规范,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证据的形式和证明的过程可以由证明主体自行掌握,其能否产生预定的效力由裁判者依其良心和理性自由地作出评价。其特点和优势在于:第一,摆脱了僵化的规则约束,充分尊重人类良心和理性在诉讼证明活动中的作用,有利于揭示案件的真相。第二,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有助于实现个案公正。
  与极端的法定证明模式一样,纯粹的自由证明模式也是有弊端的。首先,不利于对裁判者的监督和制约,可能导致司法者的恣意裁判。其次,诉讼证明活动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难以保障诉讼证明的客观性。
  (二)理想的证明模式是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统一
  鉴于历史上先后出现的两种证明模式各有利弊,所以理想的证明模式是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统一而形成的混合证明模式。这是当前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诉讼证明模式。
  混合证明模式代表了诉讼证明活动的发展趋势和规律。这一证明模式是在对自由证明模式进行修正的基础上出现的。针对自由证明模式主观随意性过大的弊端,各国不断通过改革对裁判者“心证”的形成施加了事先、事中和事后的制约, 有学者将此种处于规则制约下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称为“半自由心证制度”。
  当前,英美法系国家确立了严格的证据规则体系来规范诉讼证明活动,因此偏重于法定证明;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强调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倾向于自由证明。虽然二者各有侧重,但均属于混合证明模式。可见,混合模式实现了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的统一,最有利于实现诉讼证明的目的。
  六、证明效率维度:真实优先,兼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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