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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理念初探

  (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在证据法上,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都是正义的重要内容,二者在多数情况下相互包含、相互支撑。
  首先,实质正义需要借助于形式正义来得以实现。如果没有形式正义的要求,司法中的实质正义就会成为“千人千面”、难以捉摸的事物。在现代法治社会,决不允许抛弃形式正义而追求所谓的实质正义。
  其次,形式正义以实质正义为依归。立法者确立形式真实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实质真实。可以说,任何国家、任何时代法律上的真实都是一种“形式真实”,这是因为它们都取得了法律规范的形式;然而就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而言,又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实质真实的要求。背离了实质真实,形式真实就成了无源之水。即使在片面强调形式真实的法定证据制度之下,证据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理性,而并非完全不考虑发现实质真实的需要。从法定证据制度下的“法定真实”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的“主观真实”,正是体现了证据制度由片面追求形式真实的极端形式向注重实质真实的演变。美国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置例外的做法,也反映了为防止形式正义过分偏离实质正义而作出的努力。
  此外,在一般情况下,二者的目标指向是一致的。形式正义着眼于诉讼证明的合法性,而实质正义着眼于诉讼证明的合理性,二者共同保障诉讼证明的正当性。
  当然,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毕竟属于相对独立的价值范畴,二者之间也存在不少的差异。并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二者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首先,二者的价值属性不同。形式正义是证据法的固有价值,体现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法治精神。它要求对任何待证事实的证明都必须依靠证据,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明方法和证明程序的要求。而实质正义则是证据法的工具价值,反映了证据法促进发现真相的功能。它要求证据法能够确保客观真相得到揭示,以便实现社会正义。
  其次,二者的评价标准不同。形式正义的评价标准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等法治原则;而实质正义则不考虑法律如何规定,而是以能否达成符合社会正义的裁判结果作为评价标准。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会发生冲突。例如,基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而将警察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物证排除于定案证据之外,或许会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但可能导致真正有罪的人逍遥法外,从而违背实质正义。
  总之,对于诉讼证明来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同等重要,完美的诉讼证明活动应该体现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最大限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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