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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理念初探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真实发现”与“价值选择”之间也会发生冲突。正如波斯纳所言,“我并不是说,美国法律制度对事实真相毫无兴趣,而只是说求真的目的会与其他目的(比方说,经济性、保护某些自信、助长某些活动、保护某些宪法性规范)相互竞争。” 笔者认为,在这两个目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统筹兼顾,而不应片面强调某一目标的绝对优先。
  四、证明价值维度: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重
  证明价值也是被传统证据法学所长期忽视的重要理论问题。实际上,任何证据立法都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即诉讼证明活动应当侧重追求形式正义,还是偏重追求实质正义?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反映了立法者不同的价值取向。
  (一)诉讼证明的两个基本价值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有很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证据法上,可以从形式和内容的角度,将正义区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证据法上的形式正义具体体现法律为对形式真实的追求。所谓“形式真实”,是指规范意义上的真实,即证据法规范所确立的真实。我们不妨把形式真实理解为一系列法律要素的组合,形式真实就是以证据符合这些法律要素为标准来判定的真实,它强调事实认定的一般规律。当然,在“真实”被“形式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掺杂立法者对各种利益和价值的权衡取舍。
  形式真实为法庭确认事实提供了整齐划一的标准,能够有效地防止司法官员的恣意。奥地利教授阿道夫&;#8226;瓦赫就曾讲:“必须坦率地说,在绝大多数场合下,我们所得到的结果,都是形式上的真实。能够做到这一点便该谢天谢地了。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会造成专横行为,使法律处于一种不容许的不确定的状态,也是否认了我们通行的原则。”
  证据法上的实质正义具体体现为法律对实质真实的追求。一般认为,“实质真实”这一概念,是大陆法系学者在反对封建的法定证据制度时提出来的,是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之下的“形式真实”而言的。 实质真实不拘泥于法律规范所明确的形式要件,而是以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为标准来判定的真实,它强调个案事实认定的特殊性。
  实质真实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得以正确适用的重要保障。因为无论是实体法的适用,如是否构成犯罪、合同是否成立、侵权行为存在与否等,还是程序法的适用,如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应否回避、应否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无不有赖于事实的查明。可以说,实质真实是通过诉讼活动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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