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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理念初探

  依笔者之见,在我国证据立法亟待完善的背景下,对现有的理论成果进行及时疏理和总结,努力探索现代证明理念的内涵,不仅能够为证据法学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资源,还有助于提出科学的证据立法方案。笔者认为,现代证明理念的内涵可以从证明目的、证明价值、证明模式和证明效率这四个维度来加以阐释。
  三、证明目的维度:真实发现与价值选择相结合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对证明目的问题关注较少。而实际上,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德国法学家耶林曾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一)诉讼证明的双重目的
  上文提到,传统证明理念把真实发现作为诉讼证明的唯一目的。笔者认为,传统的证明目的观不符合诉讼规律,诉讼证明至少应当具有两重目的,即真实发现和价值选择。
  首先,真实发现是诉讼证明的首要目的。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这要以查明真相为前提。任何证据制度的设计都要首先考虑发现真相的需要。
  其次,价值选择是诉讼证明的重要目的。真相并不总是能够查明的,证据制度必须解决案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再现事实”的问题。证据制度中的某些规则就是专门为此目的而设计的。严格说来,诸如证明责任、推定等制度设计,与其说是旨在发现真实,还不如说旨在从证据法的角度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另外,证人拒证特权等规则的确立更不可能是为了发现真实,而是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至于如何保护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
  (二)“真实发现”与“价值选择”之间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真实发现”与“价值选择”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在通常情况下紧密联系,相互渗透和补充。
  首先,真实发现是价值选择的基础和指针。这是因为,旨在进行价值选择的规则不能完全不顾及真实发现的需要。例如,我国民事证据司法解释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该规定固然体现了立法者对违反诉讼诚信、妨害诉讼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但这一推定也是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并且,一旦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
  其次,价值选择可以弥补真实发现的不足。一般来说,在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价值选择的必要性更为突出。比如,“疑罪从无”就是一条体现着立法者价值选择的证据法规则,波斯纳对此评论说,“律师和法官们都赞美这个制度‘公平’(在这个制度中,认为释放10个有罪的被告也比将一个无辜被告定罪要好),这是试图摆出一幅善良的面孔,而实际上,这只是承认法律制度完全没有能力决定有罪无辜的问题。” 可见,价值选择是真实发现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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