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证明理念的历史性变革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西方的程序正义等价值观念和理论学说逐渐在我国确立,学界在诉讼的目的、价值、构造和效率等领域进行了深入探索,这些基础理论的研究催生了先进的诉讼理念,而诉讼理念的更新则为传统证明理念向现代证明理念的过渡创造了条件。
(一)传统证明理念的弊端
理念滞后是阻碍我国诉讼证明活动走向现代化的重要因素。我国传统的诉讼证明理念,即所谓的“实事求是”的证明理念,其弊端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证明目的层面,把真实发现作为唯一目标。我国传统证据法学将诉讼证明活动混同于一般的认识活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成为唯一的理论基础。
其次,在证明价值层面,片面强调实质真实。传统证据法学要求“司法机关所确定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过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定无疑”。 这种对诉讼证明活动真实性、客观性的过分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对诉讼证明活动正当性的追求。
再次,在证明模式层面,采用有标准而无规则的“任意证明”。在我国,现行证据立法仅仅设定了追求客观真实的目标,而基本上没有对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作出明确,证据能力的有无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几乎完全听凭法官裁断。
最后,在证明效率层面,只求真相,不讲效率。我国传统证据法学强调“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只要真相尚未查明,诉讼就可以而且应当无限期地进行下去,以致产生“疑罪从挂”的现象。
在传统证明理念指导下的诉讼证明活动,丧失了应有的法律属性,以致传统的证据理论几乎变成了研究取证、质证和认证技术的自然科学,而非法律科学。可见,传统证明理念不符合诉讼证明规律。
(二)现代证明理念的产生
我国诉讼证明理念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发端于法律真实说的兴起。近年来围绕刑事证明标准问题而展开的关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引发了学界对传统诉讼证明理念的深刻反思。“历经了几年的争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已超越了起初证明标准的范围,上升至如何构建证据法的理念性与方向性问题。”
笔者认为,法律真实说的主要理论贡献在于其所倡导的一系列蕴涵着现代诉讼精神的证明理念。如今,这些证明理念已逐渐被学界所接受。从目前来看,虽然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在诸多方面仍存在分歧,但在检讨和修正传统证明理念、倡导现代证明理念这一点上,二者基本已经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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