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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分析

  上述关于《消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判断也有失偏颇。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没能全面理解《消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其实,《消法》对其适用范围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法》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消法》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所谓参照本法执行,就是可以适用《消法》。第二,没能正确理解《消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少人想当然地认为,只有购买、使用商品发生纠纷才适用《消法》,而服务关系发生纠纷是不适用《消法》的。这显然是对《消法》2条、第3条规定的误解。当然也不排除垄断服务行业以老大自居、摆弄特权(垄断服务行业一定程度的行政色彩)、角色转换不到位(没有真正树立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没有真正确立自己的民事主体地位)、自恃有行业规范的尚方宝剑等与市场经济价值取向不相符的陈规陋习有关。第三,相关方面反对适用《消法》的真正用意可能是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利害关系的轻重也是选择法律适用的重要影响因素。第四,更深刻而主要的是,相关方面未能正确认识和把握《消法》的效力。是否适用《消法》自然涉及《消法》的效力问题,其中涉及《消法》与垄断行业的部门规章的关系问题。众所周知,《消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既然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效力当然高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两者相比较而言,《消法》属于上位法,而部门行业规章属于下位法。上位法之效力当然高于下位法,上位法的适用当然应优先于下位法,且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若有抵触,抵触部分无效。这是一般法理之要求,这也是确认《消法》是否适用的重要依据,否则,法律规范之间就处于混乱而无序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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