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与现代民法物权制度比较研究——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李玉生
【全文】
对中国古代法和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法存在着类似于现代民法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而土地所有权制度则与现行民法有着较大的区别,明清法律关于拾得人可以获得报酬的规定,可以为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提供历史的依据,古代法并非没有善意取得,只不过其适用范围很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古代永佃制和“一田两主”习惯的结合;古代的“典”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有其价值,《物权法》应当规定典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定有关物权的种类、内容、物权的得失变更及其保护的法律制度,又称物权法。现代民法物权制度不仅明确规定财产的归属问题,而且要解决财产的利用问题,最终达到稳定社会财产秩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虽然我国民事立法目前尚未使用“物权”一词,也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物权法,但现行法律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自己特点的物权体系。中国古代法虽然从未出现独立的物权立法,甚至没有“物权”一词,但等同或类似于现代物权制度的实质性内容则散见于历代的律、令等法律及民间习惯之中,虽无物权之名,但有物权之实。大体来说,我国古代法上的物权制度主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所有权、永佃制以及典、质、押等,这些物权制度构成了传统“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文从发掘中国古代物权制度的传统资源出发,就中国古代法与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期于对当前物权法的制定有所助益。
物权的客体是物,又称财产。将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现代民法上对物进行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分类。对于现代民法物权制度而言,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直接决定了物权变动和公示的不同方式。中国古代法虽然没有形成动产、不动产的明确概念,但存在着类似的划分,这就是将财产分为田宅和财物。在古代法律文献中,财物又称财或物,包括牲畜、奴婢、植物、矿物以及其他财产等等,大体相当于动产;而田宅又称产、业或产业,主要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如房屋(宅)、碾磨、农作物、林木等,相当于不动产。这种区分标准,也在于是否具有物理上的可移动性。
土地作为一项不动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是我们的一切,是我们生存的首要条件。(马克思)”因此,确认和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就是物权法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在当代中国,由于实行土地公有制,因而法律规定土地一律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中国古代一直处于以农业文明为主的自然经济社会,土地所有权问题更是其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居于头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