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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摹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临摹作品的法律保护


李源


【全文】
  引言:
  近年来,群众文化生活不断提高,艺术品市场需求增大,交易市场日趋活跃。在绘画、书法艺术品交易中,相当一部分作品是临摹品。我国著作权法过去不承认临摹作品的著作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临摹的态度稍有转变,但仍很模糊。本文从保护临摹作品的社会现实意义、临摹的实质及其独创性、以及临摹作品的著作权相关问题着手,对临摹作品进行探讨。
  一、保护临摹作品的目的
  从现实状况和长远利益考虑,我们必须要加强对临摹作品的保护。美国立法者在解释为什么以著作权法保护“艺术品的复制”成果时说:“这有助于鼓励人们设法使公众能够以较少的代价享受那些伟大的绘画与雕塑艺术作品。” 非法临摹作品固然妨碍原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然而,经过原作者同意进行临摹,或者未经原作者同意但是该作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即是合法的临摹作品,这些作品能够弥合原作品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断层,而且不同档次的临摹作品能够满足社会不同的消费层次和消费目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临摹作品为社会公众近距离地接触优秀文化艺术和接受艺术熏陶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临摹作品以原作品为蓝本,力求与原作无限接近,其创作思想、表现形式都与原作保持基本一致,尽管其独创因为临摹而大大折扣,但是在重现原作和供人鉴赏品位方面却和复制品具有相当的功效,因此其审美价值并不因为临摹而被贬低。我们平时看到的达芬奇的《蒙娜丽莎》、凡高的《向日葵》、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都是临摹作品或者是临摹作品的复制品。没有这些临摹作品,我们就可能失去认识艺术、学习艺术的机会,所以保护临摹作品能使稀世珍品更加“平民化”,提高优秀文化艺术的普及率,进一步满足人类的精神享受。
  正是因为临摹作品的“平民”身份,其容易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普及,更容易为普通公众所熟知,艺术价值也就易于为社会所认同,原作的知名度也会相应提升,因此原作品的市场价值也必然水涨船高。所以,合法临摹作品对原作能够起到宣传和传播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原作者的财产权和精神权利得到最大化的实现。不赋予临摹作品著作权并承认它的独立地位,首先是对临摹者的创造性劳动的漠视,其次也会间接影响到原作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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