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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行政证据制度

浅谈我国的行政证据制度


赵德关


【全文】
  行政证据制度是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证据制度的总称。科学获取、准确认定证据是行政执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对行政执法中如何获取和认定证据作出统一规定,规范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单行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没有也无法对相关证据制度作出规定,因此,目前行政执法中对证据的获取和认定主要是参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执行,在这方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均作了系统、明确的规定。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展开,重点是帮助执法办案部门的同志们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要求,一方面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获取与认定活动,科学利用证据来查证和打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做好复议和应诉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
  一、证据的种类、性质与分类
  证据就是能据以推断、反映特定事实的材料。
  (一)证据种类
  《行政复议法》对证据种类没有加以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书证。以其内在属性即所记载之内容和思想来反映一定事实的证据。记载的方式一般包括文字、符号、图形等。
  2、物证。以其外在属性如存在位置、物质属性、外部特征等来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以可视可听的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储存的信息来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证人对自己通过感知器官所了解到的事实进行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其感知、理解和记忆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某方面知识专家凭自己专业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对特定事实以及专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的专门性结论。
  7、勘验笔录。有关国家机关依一定程序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测活动中形成的文字记载。
  8、现场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活动中依一定要求制作的文字记录,等等。
  上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分类同样适应于行政执法。
  (二)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具有“三性”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也即不具有证明效力。
  1、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即只有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的材料自然不具有证据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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