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即将进入律师业务之时,你可能对“我该怎么做”以及“我如何可以避开麻烦”等诸如此类问题比问“如果一条特殊规则一种或其他种见解运用于美国的800,000执业律师将会对社会和公平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更有兴趣。后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同样亟待解决的话也是非常重要,它一定会在你的职业生涯中被不断提出。本书的许多读者总有一天将会处于一个要求他/她们提出更广泛的问题的位置。毫不奇怪,许多律师已经深切地感受到律师规范领域的这类难题。他们富于直觉地看到对于它们的决定将改变他们的职业生活。
同样都是问题,执业律师对于第二种问题的回答却形成如此不同的意见,有时甚至大相径庭,这是什么原因?一部分是因为要回答此类问题,我们必然诉诸于比内涵差异很大的“道德规范”更为基础的政治和伦理价值。而且,当然,不同人的政治与伦理价值可能相差甚远。在提出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尽量忠实于我们想保护的利益。是全社会的利益?是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利益?我们已经拥有的或期望拥有的律师在执业中的利益?我们所服务的委托代理人的利益?我们合伙的?我们自己的?忠实地回答也许不能使律师业与社会公众亲密无间,但对于律师而言,它也许有助于缓和经常出现的根深蒂固的美国式怀疑。在历史和大众文化中追溯这种态度的人是LeonardGross,公众讨厌律师:为什么我们应该在意?29SetonHallL.Rev.1405(1999)。
在回答这里所提出的问题中,法学院和法律训练有些时候被认为是鼓励而不是抑制自我利益意识。你对这些问题的许多回答将随着你的变化而变化,你在进法学院之前到你毕业离开法学院五年以后这段期间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非常不同的。
我说规制律师管理的规则可以从三个视角加以讨论。迄今为止,我已经列出其中的两个。第三个视角是律师工作对于从事此项工作的人的影响,也就是角色的自我影响。比如,一项要求沉默的规则尽管意味着这将致使这些遵守它的人遭受不公待遇招到伤害。作为普通的男女,我们都会认为防止对他人的不公是值得赞美的。而作为律师,我们可能被禁止这样做。我们如何调和对立的双方,不是从智识上或理论上,而是从个人,从我们自己来解决这一问题?相似的一点是这样一条规则,即要求奋力追求实现他们委托人的法律诉求,即使这类目标(或为实现它们的法律策略)违反了律师的伦理。或者考虑一下常常批评的法律事务所所提倡的个人品质与在个人和家庭生活所鼓励的个人品质之间的这种分裂。你是否为了在职业环境中生存下去而不得不学习那些可能使你在社会与家庭中明显使人不悦的行为——除非你也懂得了如何“将它们滞留于办公室”?一个律师的外行亲戚的通行反驳语是“哦,不要像律师那么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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