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知识范式转化的知识层面与主体要素
吴洪淇
【全文】
读完王旭的这篇文章,居然发现我在很多方面都十分认同,这在以前是没有的。由于我对行政法素来生疏,所以我谨从知识社会学和一点常识出发谈谈自己的一点读后感。
一、社会变迁背景下的知识变迁
最近这几年来,有关法学知识范式变迁的文章无论在理论法学界还是部门法学界都悄然多了起来。这种反思首先出现在理论法学界,其代表是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和邓正来先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两本专著。这种反思逐渐蔓延到部门法学界,就我个人所涉猎的狭小范围,在证据法学界出现了同样的反思(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易延友和吴丹红在2006年《政法论坛》所发的两篇文章)。现在看来,行政法学界同样如此。应该说,这并不是一种偶然的、孤立的现象,而是社会变迁所必然带来的知识范式的转化。这种社会变迁是什么呢?我个人认为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系统逐渐开始了其理性化、专业化的进程,从而使得法律系统和日常生活的两极格局逐渐形成,这个过程也就是韦伯所称的“理性化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法律人逐渐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职业群体并逐渐发展出属于自己的知识体系(也就是王旭文章中所提到的“法律人法学”)。(至于这一独立知识体系的生产过程则与法律职业内部的分工是休戚相关的。按照职业社会学理论,职业人士的知识就越纯洁,其在职业中的地位也就越高,法律职业内部的层级结构和激励结构造就了一批专门产出这些“纯洁”知识的法律人。当然,在这里,这不是重点。)于是,就出现了王旭在文章中所提到的对传统“法律政治学”的反思和批判以及对专业化、体系化的精致的法律教义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法律教义学的倡导恰恰是对这样一个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知识需求的回应。
二、知识变迁背后的主体要素
但是,正如韦伯所说的:“普遍的生活观和宇宙观绝不可能是日益增加的经验知识的产物,最有力地推动我们的最高理想,始终是在与其他理想的斗争中形成的,那些理想对其他人来说就是神圣的,正如我们的理想对我们来说是神圣的一样。”知识范式的变迁其背后实际上隐含着是知识生产机制和知识生产主体的变化。纵观王旭的整篇文章,隐约涉及知识生产主体的实际上在两部分。第一部分在“服从眼下的要求:该立场何以生成?”,这一部分给予了传统的“法律政治学”生产者们一种“同情的理解”;第二个主体则是作者自己,实际上在文章中作者就是“法律教义学”立场的代言人,作者自己给予了“法律教义学”以一种非主流的但肯定的温和定位。作者的理由是“中国行政法学的思考亦伴随着整个文明的转型与重塑而参与这个精神世界,只要这个历史过程不完成,法律政治学立场始终将是我们的宿命,这决非个人的反思与呐喊所能改变”。这样一种立场和前面所说的强烈批判——“法律政治学立场虽然高悬了美妙的价值与预设了理想的法律制度,但如果没有科学性要素,则行政法学无法以其独立的思维、方法与立场来对抗强权与任性,以理性的精神克服人的主观情绪、偏好与利益抉择”——构成了作者文章中的一种内在张力。如何理解这种张力?考虑到作者的法理学出身(法理硕士)和学生身份(行政法博士生),我觉得反思行政法学的知识生产机制并将主体要素考虑其中似乎对于作者在这方面的深入非常有必要。尽管,在目前似乎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