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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规则的反思——与罗纳德·J·艾伦教授的对话

对法律规则的反思——与罗纳德·J·艾伦教授的对话


刘立霞


【全文】
  首届全国证据科学暑期高级研修班在美丽的海拉尔市举办,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著名的证据法学家罗纳德•J•艾伦先生应邀为学员讲授相关性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罗纳德•艾伦教授的讲座采用讲授并穿插讨论的方式,他在讲解完一个小问题后,总要问学员,有问题吗?甚至告诉学员,在他讲的过程中也可以随时提问,使讲座气氛非常活跃。
  法律规则的价值取向
  在现场气氛的影响下,我首先提了一个似乎离题的问题:“请问罗纳德•艾伦教授,美国法律在解决纠纷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之间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艾伦教授很耐心地回答到:美国很重视纠纷的解决,许多法律规则如辩诉交易、ADR等非诉讼程序,其价值取向更偏向于纠纷的解决,而不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美国的大量案件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的。美国有审前证据交换的程序,当事人在审前能够了解对方所有的证据,根据法律可以对诉讼结果做出合理的预测,因此,往往容易达成协议,调解解决纠纷。一旦达不成协议,才进入“真正的”法律解决程序。所以,树立法律的权威也是立法的目的之一,立法者透过法律规则给社会公众这样一种理念:通过设计合理的程序,法律是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违法者不应该心存侥幸,及时达成调解协议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所以,从立法角度来看,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必须是立法者很重要的一种价值取向;从社会角度来看,解决纠纷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法律规则从整体上来看是多种价值理念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例如,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体现了发现案件真实的理念,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则又体现了追求效率的价值,证人特免权规则体现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高于个案的司法价值,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又体现了保护人权和发现案件真实的多重价值理念。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规则吗?
  在课间休息之前,罗纳德•艾伦教授给学员提出一个问题请大家思考: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规则吗?学员们就这个问题展开了讨论。传闻证据指的是除陈述者在审理或听证作证时所作陈述外的陈述,旨在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指的是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也是所有证据规则中最复杂、最难懂的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非规则的说法,可以从两个视角予以解释,一是从效率的角度,二是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角度。
  证据规则往往是对证据规律性的认识,是一种相对真理,按照证据规则办事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证据规则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其效率性。证据规则的科学性在于其适用是有范围的,超过该范围就只能适用证据规则的例外。但如果证据规则例外太多,导致难以掌握,就会降低证据规则的应用价值。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非规则,正是从效率角度来谈的。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但在第803条又规定了二十三种传闻例外,第804条规定了“原陈述人不能到庭”的四种传闻例外,第807条对“剩余例外”进行了原则规定,即传闻证据在具有真实性保障和必要性的条件下,不为传闻规则所排除。所以,传闻规则不再是一个排除规则,而变成一个可采性规则。诚如英国证据法学者丹尼斯(Dennis)所言:传闻证据规则令几代学子困惑迷茫,甚至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法官也为此意见分歧。罗纳德•艾伦也认为维系该规则产生令人瞠目的成本问题。每次就传闻问题进行诉辩时,公众都在花钱。学生在证据课上要花费半数时间来学习错综复杂的传闻规则,不计其数的时间被用于传闻规则的讲授和写作上。因此,像其他的社会实践一样,也应当要求传闻规则降低其耗费,只有其在成本上具有正当性的情况下,才应当对之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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