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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在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中的运用研究

  (二)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调查的机构与人员
  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人格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在英国,判决前的人格调查一般由缓刑监督机构进行。在法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6款的规定,预审法官亲自,或者委派司法警察按照第4款之规定,或者委派任何有资格的人进行调查。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人格调查主体包括控辩双方、人民法院以及法院委托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为了避免多头主体参与调查,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建议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服务机构,安排专门的人格调查员,负责有关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格调查工作,撰写人格调查报告。例如,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聘任区司法局的司法助理员担任固定的社会调查员。而人格调查员的选拔采取职业资格认证的方式,以便选拔兼具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基础知识的人才来专门从事这种职业,以保障人格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属性
  人格调查报告应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以下情况:(1)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与家庭成员的感情和关系,家庭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2)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成长经历(有无犯罪前科);(3)在校表现、师生关系及同学关系;(4)在社区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5)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6)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及对自身行为的思想认识;(7)分析犯罪的原因;(8)就量刑以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以调查笔录为基础形成的人格调查报告属于品格证据,必须由人格调查人员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由审判人员决定能否作为量刑的依据。
  (四)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调查的方式和程序
  法院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3天内,要指派两名以上的人格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人格调查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人格调查员要深入到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工作单位、刑罚执行单位等地,通过会见未成年人、走访家长、老师、邻居、同事等方式展开调查。可以将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预测的测量表,发给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所在单位如实填写,还可以分别采取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也可以各种方法配合使用。对调查内容一般应当当场制作成调查笔录,特殊情况下可以事后追记。人格调查员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社会调查工作,按要求撰写人格调查报告,在开庭前5天向审判员提交。人格调查员在法庭调查时出庭宣读该报告并接受控辨双方和审判人员的询问,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敏感点”、“薄弱点”做好庭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工作,参与对未成年犯的后期教育和矫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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