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品格证据在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中的运用研究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确立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双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少年司法既要注重保障社会的安全、秩序,也要注重保护失足少年,努力把两者有力地结合起来,做到保护社会与保护少年的统一。第三部分“审判和处理”一章中对双保护原则再一次做了强调:“采取的反应不仅应当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当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及社会的需要相称。”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调查制度
  收集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可以用审前调查报告的形式。审前调查报告也称为人格调查报告或者社会调查报告。当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覆盖面相当广泛,不仅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受教育情况、病史、兴趣爱好、性格特点、经济开支、技术特长、交往对象、人际关系、家庭环境、社区环境和过往经历等,还包括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前后的思想状况、行为表现,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及未成年人的家长、监护人的人格、素质、经历等情况,有时甚至还附有社会调查员对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建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所涵盖的内容远远大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外延,未成年人品格证据通常构成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文适用的人格调查报告的外延等同于社会调查报告。
  近年来,青岛市法院、合肥市中院、北京门头沟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人格调查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当然,由于尚处在摸索起步的阶段,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调查主体不统一,调查人员缺乏专业性,调查分析报告的设计过于简单,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人格量表测定,有一定的随意性等等。所以,借鉴国外的审前服务制度,完善我国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调查制度很有现实意义。
  (一)对美国的审前服务与缓刑机构设置的介绍
  当今许多国家都在司法实践中引入了社会调查。据介绍,在美国,有很发达的审前服务与缓刑机构,分布在全美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94个司法区,共有373个审前服务与缓刑办公室和7756名审前服务与缓刑官员,其主要工作是,当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审前服务与缓刑官员在其被带至治安法院出庭前,先与犯罪嫌疑人就其与所指控涉嫌的犯罪无关的个人背景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婚姻家庭状况、经济就业状况、酒精、毒品使用情况、心理健康情况等进行面谈,接着针对其中有关情况向有关人员和有关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然后不仅就调查、核实的情况,而且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审前是否适于保释、定罪后可否适用缓刑等向法官提交报告,供法庭决定保释与量刑时参考。他们提交的上述报告,辩方律师、检察官都可以看到,并可向法官提出意见。审前服务与缓刑机构及其雇员由政府提供费用。可以看出,其工作人员和工作性质与我国一些法院设立的社会调查员制度不无相似或相近之处,只是其工作对象不限于未成年被告人而包括所有犯罪嫌疑人,其工作范围也不是在审判阶段而是从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就开始。这是由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和保释制度决定的。而中国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人格调查模式的构建,需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