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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业人士的咨询责任

  2、大陆法系
  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并不存在“不实陈述”这样的概念,故在大多数国家并不存在关于咨询责任的统一的规定,而仅依据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处理该类问题,其典型代表是法国;但也有少数国家的民法典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向他人提供建议或为推荐之人,除承担因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所生的责任外,对该他人因听从其建议或推荐所生损害不负赔偿义务;奥地利民法典第1300条规定:一位专家在自已的技艺或者科学领域为了某一对价而过失提供了不当建议,那么他应对此承担责任。在其他情形下,提供建议的人只有在明知自已提供建议的行为将引致他人损害时才承担责任;葡萄牙民法典第485条规定:(1)提供建议、推荐或者信息不足以使他人承担责任,即使该人有过失也是如此;(2)但如果自愿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有提供建议、推荐或者信息的法定义务,且在履行该义务时存在过失或者故意伤害的意图,或者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可归责行为时,则存在赔偿义务。
  由上介绍可知,两大法系对咨询责任的规定有着明显的不同。在明确规定了咨询责任的大陆法系国家,其立法多一般性否定该责任,只在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才对此予以承认;而英美法系则在“不实陈述”的统一概念之下,一般性地承认了该种责任,只是在责任主体、责任构成要件等方面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对此,笔者的观点是,法律对咨询责任的态度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视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在实际生活中,咨询行为的发生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咨询服务业从业人员为他人提供咨询;二是普通老百姓之间提供建议。在前者,咨询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且以“专家”的身份为他人提供咨询服务,其业务能力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信赖,这种信赖是正当的,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故有一般性地承认咨询责任的必要;而在后者,由于提供建议只是偶然为之,双方均缺乏受法律约束的意思,他人的意见实际上只是自己作出决定的参考而并非依据,循咨询意见行为的人,恐怕还是要自己负担一定的风险。因此,除非意见的提供人存在致人损害的故意,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咨询责任。这样看来,奥地利民法典和美国侵权法重述的规定更值得我国借鉴。
  (二)  本文所讨论的咨询责任
  如前所述,本文所称咨询责任系指专业人士而言,其是指咨询服务业的专业人士在运用专业知识为他人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因提供不当建议或不实信息而致信赖该建议或信息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所谓的专业人士是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咨询服务业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律师、会计师、公证人、咨询工程师、资产评估师、估价师等。
  特别需要说明的,由于语言文字的可广泛传播性,专业人士的咨询意见既可能被与之订立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所信赖,也可能被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信赖。这样,在咨询意见存在错误时,不仅委托人会遭受损失,第三人也会遭受损失。例如,甲欲购买机器设备,出卖人乙向其提供了由咨询专家出具的关于该机器设备的价格、质量的评估,甲因信赖该意见而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但最终因该评估报告失实而遭受损失。于此情形,就存在专业人士向不具有委托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因此,专业人士的咨询责任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咨询人对委托人的民事责任;二是咨询人对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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