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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业人士的咨询责任

论专业人士的咨询责任


田韶华;刘芳


【关键词】专业人士,咨询责任;损害赔偿
【全文】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结构越来越趋向于专门化,人们在处理涉及专门知识的事务时,基于自身专业知识的欠缺,就必须要经常咨询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士,咨询服务业遂应运而生并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咨询服务业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法律咨询服务业,会计、审计咨询业,社会调查业,资产评估业,以及其他信息咨询服务业等。咨询服务业的发展在有益于社会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即如果咨询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咨询人)提供了不当建议或不实信息,并使该建议或信息的使用人(以下简称受咨询人)遭受了损失,则咨询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受害人又应如何获得救济?对此,我国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一些单行法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瑕疵服务(这其中也包括了咨询服务)的责任予以了规定,[1]但由于这些规定适用范围有限,而且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不协调的现象,从中也就难以抽象出咨询责任的一般规则。而在国外,有关专业人士的咨询责任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重视,一系列的判决对提供不当咨询意见的律师、会计师、估价师、建筑师等咨询专家课以了损害赔偿责任,并形成了一套有关咨询责任的独特的规则体系,这些制度经过判例和学说的不断修正、发展,已相对成熟和完善。笔者拟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专业人士咨询责任的界定
  (一)  各国关于咨询责任的立法概况
  所谓咨询责任,一般而言,是指咨询人因提供不当建议或不实信息以致信赖该建议或信息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各国对此的规定多有不同。
  1、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所谓咨询责任的话题是在“不实陈述(misrepresentation)”这一侵权责任类型之下予以讨论的。该责任系指在行为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以致信赖该陈述的人受有损害的情形,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因此,在英美法系,咨询责任实际上受不实陈述责任法的调整。英美法系的不实陈述责任是通过诸多判例逐渐予以确认的,但最为完整的表述应当是《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522条的规定,该条第(1)项规定:由于营业、职业或雇佣关系,或者在其具有经济利益的任何交易中,提供了虚假信息以引导交易对方或第三人的人,如果在获取或者传递上述信息的过程中未能保持合理程度的注意或技能,应对他人因正当依赖该信息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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