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的确定性的内容与要求
本文中的实例与现象都体现了执法,这个应该贯彻法治始终的,本应是法律最终由文本落实到实处的一个关键环节,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然而,这种遗憾的背后却有一个共同的原因——缺乏执法的确定性。那么,什么是执法的确定性呢?
执法的确定性首先意味着执行明确的法律法规,而不是模糊的“法律法规”。 具体来说,要求执法者要首先懂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才能有效执行。如果执法者还不明确法律的内容就去执法,那么如果执法成功,则仅仅体现了人们对于执法者权力的默认而不是对于法律的遵守或信仰;如果执法不成功,也仅仅说明人们对于执法者权力的否认,而并不能体现对于法律的故意违背或者亵渎。(文中第一个案例正体现出这点)
执法的确定性还意味着在执法中不能以主观意志代替客观规定去执法,否则,就是人治。因为在不熟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跟明知法律而不执行的效果是一样的,都是把法律给“搁置”了,不管是有意 ,还是无意的。在这种执法缺少确定性的情况下,法治自然不得不让位于“人治”,而“人治”的结果反过来又促进了执法的不确定性。这是一个怎样的循环可想而知。
执法的确定性还意味着同样的法律法规由不同的执法人员去执行时应该得到同样的效果。以违反交通规则为例,如果甲区是市中心和“形象中心”,交警或交通协管员因此大力惩治每个违规的人;而乙区是个比较偏僻的地方,相关工作人员则在一定程度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这显然造成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冒犯。亚里士多德曾经说:“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不平等的人或者以不同的方式对待彼此平等的人,就好比是给体质不同的人以同等的衣食,给同等体质的人以不同等的衣食,其结果只会是害了人们的身体。” (5)至于执法中类似的不平等执法,则是影响了执法的确定性,危害了执法的秩序性,进一步破坏了法律的必要性和权威性。
执法的确定性更意味着重在执行,依法执行,而不是执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正如贝卡利亚在分析犯罪学时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丝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6) 对于一般违法违规现象也是如此。如果一般的违规行为得不到相关的回应,一般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关的制裁。那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能成为一句空言,也难免使一般的违法问题演变上升为犯罪问题,而这不得不承认有执法不确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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