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违法违规现象谈执法的确定性
王学文
【摘要】本文通过案例以及现象,反映出当今社会执法中存在的一定问题,并通过对法律的效力、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法律与习惯的关系进行简单论述,最终论证执法的确定性对法治实现的重要性。
【关键词】执法;确定性;权力;法治
【全文】
罗马法中有言曰:选法易,造法难。这也是任何致力于法治建设的社会所要面临和解决的难题。的确,要想实现法治,让法律在社会中良好运行,要么要求人民拥有良好的守法习惯,要么要求执法者拥有强有力的执法能力。如果人民没有遵守法律的习惯,或者说法律规则不符合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惯,那么,如果执法部门不能或者放弃严格执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就变成了纵容人们钻法律空子、钻执法空子,法律的权威性难免受挫。本文将结合实例和现象对这一问题展开分析论述。
一个实例的分析
这是一个我亲眼目睹的实际案例。某日,在火车上,一名中年男子在起始站买站票上火车之后,坐在一个空座位上。途中经过两站之后,一名年轻女孩子上车,以自己所持有的坐票要求中年男子让开。那名男子以女孩既然买的从起始站走的车票就应该从起始站上车,但是她经过两站之后再上车已经丧失座位为由,拒绝让座。双方争执不下后,女孩只好叫来几名乘警。男子仍然以“有个规定:两站不坐,座位自动丧失”为由拒不让座,并且以女孩说话无礼(那个女孩说他是无赖,伤害了他的自尊)而要求讨个说法。
面对“理直气壮”的中年男子,那三四名乘警似乎除了很普通的劝说,也想不出什么方法,至于那名男子所说的“有个规定”,他们更是含含糊糊,既不承认有这个规定,也不确认没有这个规定,所以在既不能以明确的实际规定证明男子占座无效,又不能为女孩的坐票提供合法依据来维护其权利的情况下,他们只好决定以妥协告终。最终,乘警又为女孩找了其他的座位。
这个事件,从最终解决纠纷的角度上说勉强算是成功的,因为双方都有座位,也不至于引起更大的纠纷。但是从调解的角度上、从法治的角度上说是不成功的。(恕我认为解决纠纷与调解这种法治中的一项方式,不但不能划等号,甚至其中的关联也远远没有实际中人们认为的那么大。)而调解的失败,一方面体现了执法者缺少起码的法律依据或者说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体现了权力的强制力(乘警的权力)在“据理力争”的人看来小于法律的强制力(所谓的“规定”)。然而,这不能就因此体现法大于权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学者曾指出:法律本身并不能维持秩序,须有权力支持它,才有力量。。。。。。这种权力不是操在一个人之手,由一个人运用,而是操在若干人之手,由若干人去运用。于是在每个社会中都有一个权力构架或运用权力的系统。(1)那名男子之所以对抗乘警在我看来并不是因为乘警没有权力,而是这种权力缺少暴力作后盾,或者说当时没有暴力作后盾。而对于很现实或者是狡猾的人们而言,当狐狸的身后没有跟着老虎的时候,狐狸的威风也不过如此。而且在火车上,乘警在众目睽睽之下对一名平民仅仅因为占座就实施暴力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才出现上面公然对抗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