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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化——何去何从 由农村今日之“不孝”想到的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 吉登司按照对任何物的控制将资源分为两大类: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权威性资源只对人或行动产生控制的各种能力:配置性资源只对物体,商品或物质现象产生的控制能力。(4)在传统封建小农经济下,老人以其深厚的经验与占绝大部分的家产决定了他的“一家之主”的权威性地位不可挑战,与对家庭成员拥有的“生杀大权”。而在现在的农村,青年人通过打工所得已经远远超过父母,且老人年龄越老,“本事越小”“麻烦越多”,老人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权力也边缘化。子女对老人的敬畏减少,“孝敬”自然减弱。
  3,历史上国家力量的进入使乡村的社会制度等上层建筑发生变化。
  在21世纪中期的中国,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开始发生断层的时期。 刚刚解放时,宗族作为一种制度结构被行政权力机构替代。与之相应的文化与制度也发生变化。特别是达到孔家点之后,众多封建糟粕被提出的同时,传统的民间礼俗与文化也随之被取缔。即使是“孝”等优秀思想也被一概否定,这句很难避免国人的道德素质在那场“浩劫”受到摧残中,成为那场政治运动的牺牲品。
  三,为孝立法不可行
  面对孝文化的危机,我们该如何行动起来挽救这一民族传统美德呢?
  曾经有人提议单独为孝立法,(5)让这传统的文化的意义具有法律保障。然而,“为孝立法”,能成为重振孝道的方法吗?设立《孝法》有助于延续孝道吗?未必! 为孝立法不仅对孝文化本身意义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实际是入了法律万能主义倾向。 自古 “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要立《孝法》,为保证程序公正,必定要制定冗繁的规则与秩序。韦伯讲:“过于麻烦的法律和无法强制执行的法律必沦为死法律。’
  况且,即使立法,其可操作性难以保证。 因为“真正要实现规则制止,一个重要前提是规则之治的治理对象本身要具有一定的程序规则性。 然而这不规则不可能通过我们制定规则,将不规则的纳入规则条文即可解决。 正像是恩格斯当年对杜林先生的辛辣挖苦一样,可把鞋刷子和哺乳动物放在一个思维中,但鞋刷子决不会因此长出乳腺来!这种统一性,本身就是需要证明的,而不是假定或想象的。(6)
  另一方面,‘孝’毕竟是一种道德,使人的思想达到一定高度才会有的,在现在,确切说是少数人,而并非人人可以习以为常的,甚至有很多人在渐渐忘却这一品德。 因此,即便立法,被公民遵守的程度也会是个问题。正如欧洲中世纪托马斯 阿奎纳说,实在法(人们制定的法律)是为芸芸众生制定的,应当适应大多数普通人的接受能力,而不应当从有德之士的接受能力出发,对只有有德之士才能戒决的恶习,规定普通人也必须戒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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