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看来,对老年人的孝不仅是出于功利的考量(他们比较有经验)也不仅出于公道(他们曾经养育我们)而同样是出于对“年高有德”的人们的憧憬。 所以孔子批评那些仅满足老年人物质需求的,而不尊敬他们的子孙们,说:“至于犬马,皆有能养,不敬何以别。”总结一下,中国的文化传统中,人的权利,利益,尊严和地位是通过功劳和道德而获得的,对老年和死去的人的孝,就来自对公德的承认和尊敬。(2)
关于“孝”的发展史,似乎一直与法制为伍 。根据《吕氏春秋》引《商书》: “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西周统治者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孝”,但凡“不孝不友” “刑兹不赦”。至汉朝,维护夫权家长制,“不孝”罪入律,并提倡同财共居 。至北齐律始设“重罪十条”, 至隋朝,发展为“十恶大罪”,“不孝”都列其中,作为“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的恶罪之一。著名思想家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说:“对封建主的孝,是与对子女父母的孝,学生对老师,管制登记制度中下级对上级,以及一般人对任官者的恭敬相提并列的,因为孝对所有这些人来说原则上是适用的……。孝是履行官僚体制最重要的等级义务无条件的纪律的考验与保证。” 现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孝与法律的关系是有客观必然性的。
正如瞿同祖所言,从家法与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联系中,我们可以说家族史为政治,法律单位,政治法律组织致使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 这是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的基础,也是齐家治国的一套理论的基础。每一个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置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秩序方可维持”(3)而“孝 ”本身就是隶属于“父权家长制”的,这也在制度与国家上让 “孝”顺理成章。
既然“孝”有如此深古的根源,为什么时至今日,“孝”变得相对淡化甚至虚无呢?看看农村,老人在不能从事农业生产进行劳作后,尤其生活不能自理后,被儿女视为“累赘”是很普遍的。好的,勉强伺候一时,差的则或不管不问,或恶言相加,甚至拳打脚踢。。。如何理解“孝 ”文化会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呢?
二,孝文华发生变化的原因
1,传统代际关系内容的变化
费孝通先生用“接力模式”和“反馈模式”概括西方与中国的代际关系:即在西方文化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子女长大成人后却不一定承担赡养老迈父母的责任,他们只对自己的下一代承担养育之责,其代际关系是传递式的。而中国的代际关系是子女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赡养父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反馈性代际关系被形象地称为“哺育”与“反哺”的价值理解上发生了偏差。父母更注重生育之恩,抚养之惠,希望子女为自己“养老送终”。儿女,儿媳却更为强调直接的经济利益或物质交换,好些的将父母之恩缩水为房产,钱财,劳力等,差些的更是以为自己所的是理所当然的,没有感恩之情。这与父母的“养儿防老”“天经地义”的价值观明显撞车,这是传统代际关系有些名不副实。
2,家庭权利的权威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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