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的建议函
左明
【全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
本人是北京市某区电大外聘任课教师。主讲行政管理专业(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
本人在电大教学过程中,发现《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中部分试题可能存在一些问题,现逐一陈述如下:
一、作业2中的案例一
该案例的问题是:“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1、行政行为的主体,不是行政法学的专业用语。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而行政行为的主体与行政主体并非同一概念,因为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可以不是行政主体。例如: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组织可以做出行政行为,但是自身却不是行政主体。
2、结合本案,问题可改为“谁是行政主体?”或“谁是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
3、此外,案例中的表述也存在问题:“某市林业局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在行政法学界,有“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概念,但是授权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而不是某行政机关的决定,且被授权的组织不应是行政机关。此外,在行政法学界,还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一概念,但是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是委托关系,而不是授权关系,且受委托组织不应是另一个行政机关(即系统外委托,而不是系统内委托)。
案例中的表述,既不符合授权关系,也不符合委托关系,令人匪夷所思。
二、作业2中的案例二
该案例的内容共有三个自然段。但结合所提出的问题来看(“派出所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后两个自然段好像是多余的,因为其内容与问题无关。
三、作业2中的案例三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在行政法学界可谓“如雷贯耳”。
1、该案例的问题一:“北科大做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严重问题。熟悉案情人都知道,田某并未就对退学处理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而是以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为由),这一问题与本案无关。
2、该案例的问题二:“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更是令人大惑不解。司法权侵犯行政权,在理论上完全可能,但在现实中却很难想象。这一问题在现有的教材体系中也从未涉及。似有超纲之嫌。
3、该案例的问题三:“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似有不妥。应改为:“你认为法官驳回田某关于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道理很简单,是法官驳回诉请的,却要让考生替法官来回答理由,于理不通(考生又不是法官肚子里的蛔虫)。况且,考生还有可能不同意法官的判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