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的通信、言论自由与法律界限
刘书燃
【全文】
随着手机的普及,手机短信不仅已成为现代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信手段,而且还正成为一种新型、迅捷的大众传播方式。但是,它也容易被人不当利用而超出
宪法所允许的公民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等权利的界限,不仅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还使公民权利面临新的威胁。因此,对手机短信传播实行适度控制成为必要。
●作为私人通信媒介的手机短信与通信自由
手机短信实现的是文字的即时通信。短信业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邮政信函的替代品,极其类似于电话替代曾盛极一时的电报。电报衰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不能直接实现“端到端”的通信,而手机解决了这一问题,实现了文字输入由用户自己掌握,并直接发送到另一终端。从某种意义上讲,短信是新时代直接“端到端”的移动电报。短信不仅具有即时通信的优点,还具有私密性、互动性、时尚性、趣味性等多方面的优点。这使得它成为现代人们通信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
对通信秘密的保障,应是
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私生活和隐私权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在一个文明社会里生活的个人理应受到的尊重。因而短信的收发者在仅将短信作为一种通信交流的媒介时,他们理应享有
宪法上所确认并保障的通信自由和言论自由。
现代意义的通信自由,既包括人们通过书信等传统手段,还包括人们通过电话、电子信息等现代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其中的“不受干涉”,不仅表现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窃听、偷看、传播或修改其中内容,还表现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没有法律依据不得阻拦、中断人们之间的通信往来。由于源于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和保障,我国宪法学通常将通信自由纳入人身、人格自由之中。手机短信的收发者在彼此之间“端对端”地进行短信交流时,无疑多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较少涉及公共利益,而且他们也不愿意他人知道、干涉或者侵犯自己手机里的“短信空间”,我们称此类短信为“私人短信”,其重要特征是收发者之间的互动性。
当然,公民的通信自由及秘密具有一定的法律界限。在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特定情形下,有关国家机关可对特定人的特定手机短信进行检查。这主要是源于维护国家安全及打击犯罪的需要,国家机关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的短信往来进行合理限制。这主要是针对公民之间利用手机传播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国家安全的短信。笔者认为,国家赋予有关机关对于手机短信传播的检查权和限制权也只应限于这些法定特殊情形,而不应扩大到人们之间为了满足一些特殊情感需要及其他正常生活需要的私人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