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博弈赢在证据
王思鲁
【全文】
从案件事实的角度,刑事辩护可分为实体辩、程序辩和证据辩。实体辩是指从犯罪构成等实体法角度进行辩护。程序辩是指从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方面进行辩护。而证据辩,是指从证据的运用方面进行的辩护,如证据是否合法,从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排他性等。其中,证据辩最受职业律师的青睐,同时,它也是难度最大、最能体现律师专业水准的辩护。
这正是一起典型的证据辩的案例。
案件缘起于一场债务纠纷,“被害人”邱X钦以货物质量有缺陷为由拖欠刘X波80万货款,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深陷经济困境的邱X乐决定铤而走险,与几个“同伙”对邱X钦实施非法拘禁。尽管没有参与其中,刘X波的妹妹刘X芳也因替哥哥收回货款而卷入诉讼,被检察院作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控辩双方意见分歧巨大,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绑架罪,而被告人刘X波认为自己仅构成非法拘禁罪,“帮手”的刘X芳则认为自己无罪。而案件的空白点——刘X波、刘X芳是否多拿了70万,成了“两罪”博弈的关键。
存在的直接证据是未露出水面的录像带和邱X乐的证言。
70万,拿与没拿?调出2106房的录像带便一目了然。据了解,当时正好有一个录像头正对着所谓的“交款地”——2106房,如果邱X乐真的提着70万进房交款,摄像头必定捕捉到他的身影。
录像带能够原始、客观地反映是否“交款”,在本案中至关重要,而且,侦查机关向宾馆调取证据可以说不费吹灰之力,但为什么控方没有展示?为什么辩护人当庭提出请求调查取证,法院不予理睬?
一个是非法拘禁罪,一个是绑架罪,前者判三年以下,而后者的起点是十年,量刑可是天差地别啊!况且,此案案情复杂,人命关天。作为法官,任何一个有价值的线索都不应放过,这是我国法治的要求,同时,也拷问着法官的职业良知。怠于取证,也许是因为侦查人员办案马虎,法官“惺惺相惜”,帮着收拾烂摊子,也许由于是法官出于有罪推定、主观臆断的惯性,认为被告人不值得保护,也许是……
但是,转念一想,如果刘X波、刘X芳真的拿了70万,又怎么会傻到主动要求法庭调取该录像呢?这可是他们犯罪的铁证啊!
假如他们不为“索债”,而是蓄谋“绑架”,为什么事前选择有摄像头的宾馆,为什么事后没有逃之夭夭?因为他们和很多正常人的想法一样,深知绑架是犯罪,而索债,即使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至于暴力手段,欠债还钱,也是天经地义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