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首先,农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存在缺陷,农民不能享有充分、独立的土地产权。其次,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性导致短期经营和流转不畅。第三,农地所有权主体事实上的虚化,土地侵权问题突出。
关于我国农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应否借鉴罗马法上的永佃权制度,学者们各持己见。有的学者针对承包经营制的弊端,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实行永佃权法律制度。有的学者则认为不能接受这种观点,认为这类制度本属于落后的封建制度的残余,他国法上实际已不存在,我们又为何要确认呢?还有学者认为,重建永佃权制度似有动摇公有制之嫌,为社会接受的可能性甚微尤其该制度在历史上从来就是地主等剥削者受益,广大劳动人民根本无法成为权利主体,因而现代中国的亿万农民,在感情上会难以容忍。如果将其在现代法中发达起来,实在有些勉强,未必可行。但站在健全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国有耕地,从而凭借法律手段杜绝承包经营中出现的短期行为等不良现象的立场观之,在立法中借鉴永佃权制中的某些合理的成份及其做法,则不失为一条可行的思路,颇值立法者参考。
永佃权是指以支付地租为代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种、畜牧或养殖的权利。其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相契合的一面:从主体上来说,二者均一方为土地所有者,一方为租佃耕作人;从客体上来说,二者的客体基本上完全一致,均为耕地和草场等;从内容上来说,二者均是以耕作、牲畜(或养殖)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均须向土地所有人交纳佃租或承包费。这些相似之处充分说明二者实质上是两种基本类似的制度。
笔者认为,反映土地租佃耕作关系的永佃权制度与土地的所有制性质无关,我国坚持农村土地公有制,即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我国的农用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政治或政治制度意义上的所有权”,它只是用来抽象界定财产的性质,而不是用来具体界定财产的归属,与民法意义上的可交易土地所有权有别。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可流转的土地市场,我国需要对这种公有制形式进行物权化改造,即通过设定农地承包权,使农地有确定的利用主体,建立适当的排他支配权。因此,以罗马法永佃权为基础完善我国的农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不会造成动摇我国的公有制基础的后果。但由于永佃权在我国历史上一直是维护和巩固封建剥削关系的一种制度,若仍然使用永佃权的概念恐怕从感情上很难为农民所认同,且从建国以来的土地制度沿革看,永佃权的概念已久不使用。因此,笔者认为借鉴罗马法永佃权制度应着重借鉴其实质而不必拘泥于永佃权概念本身。从我国现实的实际情况看,使用“农地使用权”的概念更易为实践所接受。以永佃权改造农村土地经营权,使之可以容纳当前农村土地耕种的现实法律关系,并在土地集体所有的框架内有效运行,以实现与我国现行农地物权制度的较好衔接,这已成为我国多数学者的共识。
二、《江村经济》方法论问题
(一)“微型社会学”与社会调查方法论
1.“微型社会学”的概念
“微型社会学”的概念是由Firth教授[④]在马来西亚研究了一个海滨的渔村的实践中最早提出的。微型社会学是以一个人数较小的社区或一个较大的社区的一部分为研究对象,研究者亲自参与当地的社会活动,进行亲密的观察,去了解其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怎样亲密地在小范围中活动。正如Firth教授(1951年)所说地“微型社会学”是“the microcosm to illumine the macrocosm, the particular to illustrate the general”,”以微明宏,以个别例证一般”。
2.“微型社会学”的理论基础
在人文世界中所说地“整体”并不是数学上一个一个加起而成的“总数”。同一整体中个体有点像从一个模式里刻出来的一个个糕饼,就是说个别是整体的复制品。生在社会里又在社会里生活的一个个人,他们的行为以至思想感情的方式是从先于他存在的人文世界里学习来的。学习基本上就是模仿,还加上社会力量对个人发生的规范作用,即所谓教育,社会用压力强制个人的行为和思想纳入规范中,一个社区的文化就是形成个人生活方式的模子。这个模子对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上是具有完整的,每个人生活需要的方方面面都要能从这个人文世界里得到满足。所以人文世界不能是不完整的。
这样看来,如果能深入和全面观察一个人从生到死一生生活各方面的具体表现也就可以看到他所处的整个人文世界了。在实际田野作业里,要观察一个人从生到死一生的行为和思想是做不到的。所以实际研究工作是把不同个人的片段生活集合起来去重构这个完整的“一生”,从零散的情景中,见到的具体镜头编辑成整体的人文世界。他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每个人在一定社会角色中所有的行为和感情都不应看作是“个人行为”,而都是在表演一套规范的行为和态度。我们都知道每个当父亲的人在他当舅舅时就不是一个面孔。社会人类学者首先要研究的对象就是规范各个个人行为的这个“模子”,也就是人文世界。从这个角度看去,人文世界里的“整体”必须和数学里的“总数”在概念上区别开来。这是“微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根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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