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恒久性
恒久性指所有权永久存续,不罹于时效而消灭。所有权以永久存续为其本质,除因标的物灭失、取得时效、所有人抛弃及其他事由而消灭外,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故当事人不得依契约限定所有权的存续期间,有关永久禁止所有物处分的特约无效。[12]例如,甲某与乙某签定合同,将甲的桑塔纳轿车一辆以8万元价格卖给乙。如双方约定,该汽车的所有权只转移5年,5年后该车仍归甲所有,则该约定因违反了所有权的恒久性而无效。所有权的移转可以附条件或期限,所有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但对所有权本身,并无影响。
(五)社会性
所有权从来就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我们强调私有财产的保护,绝非将所有权神圣化、绝对化,而是认为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必须有利于社会公益。“所有权受法令的限制,负有义务,以维护社会公益。此为所有权固有的拘束,自由与限制相伴相生,构成所有权的内容”。[13]因此,所有权具有社会性,必须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予以行使。所有权社会化的功能,一方面在于防止所有人滥用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在于通过所有权的社会化能够促进财产的利用,提高财产的利用率。[14]当然,强调所有权的社会性,并非要抹杀个人财产权,戕害个人自由,而是要使个人行使财产所有权时,顾及社会公益,谋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共同发展。
【注释】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5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页。 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及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216页。 石田文次郎:《物权法论》,有斐阁1937年版,第377页。转引自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页。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9页。 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页。 周林彬:《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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