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严打”误区
王金华;王效贤
【全文】
新世纪伊始,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了严打整治斗争。这次斗争由于吸取了八三年严打的经验教训,又有党中央、国务院的精心部署,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是,毋庸讳言,由于各地工作开展的不平衡,在对严打整治斗争方针政策的理解与执行上不可避免的存在程度不同的偏差与误区。
误区之一:从重从快,严打案件“顶格”判
依法从重从快,“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这次严打整治斗争贯彻始终的方针。根据中央的部署和最高法院的指示,从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从快是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对于被确定为严打重点的案件要严格执行法律,依法掌握量刑幅度,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度。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和政法干警对“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理解有偏差,一味强调对严打案件在量刑时要从顶格判处,首先考虑在法定最高刑期量刑,只有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情况下才能适当降低刑期。这是对严打方针的误解,违反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均衡”原则。
误区之二:“水涨船高”,严打范围随意扩
这次严打以“打黑除恶”为龙头,斗争锋芒直指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重点突出,目标明确。但有的地方却在执行中央严打精神时,随意“水涨船高”,扩大严打范围,将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列为严打重点,甚至包括未成年普通刑事犯罪。如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合议庭根据被告人已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情节,拟判处其缓刑,但在审委会研究时却以严打为由,判处被告人实体刑。这是典型的随意扩大严打范围的事例。
误区之三:“提前介入”,司法公正难保障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严打过程中,有些地方的法院违反上述原则,提前介入案件,了解案情。如有的地方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成立由检察院、法院有关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帮助公安机关审查、核实证据,提前了解案情。这是严重违反程序的错误做法,很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主观印象,影响法院依法公正办案。这种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的所谓严打经验是绝对不可取的,是对司法机关之间正常关系的破坏。